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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09 09:1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 
承 办 人:李吉强  法律工作者
受 援 人:黄某,东阿县农民
 
案情简介:2014年8月30日00时10分许,被告格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105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黄某驾驶左转弯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平时靠种地维持生活,2014年8月30日到2015年1月27日在东阿县人民医院住院,共计150天,后又在山东省立医院、济南华夏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196428.13元,导致生活更加困难。因父母年龄过大,不能照顾黄某,托付给两个姐姐照顾。2015年1月11日,黄某来到东阿县合纵法律服务所申请法律援助。东阿县合纵法律服务所指派李吉强法律服务者为其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东阿县合纵法律服务所指派李吉强法律服务者为其办理此案。李律师接受指派后,热情接待了当事人,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随即确定了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商业保险单,确定了肇事车辆的司机、实际车主、挂靠公司保险公司并向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随后李律师认真准备开庭材料。根据病历显示的黄某伤情,承办律师认为可能会构成伤残,就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申请做伤残鉴定。在开庭过程中,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据下列股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黄某造成的人身损害,结合双方过错行为及对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程度,本院认为格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对原告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损失部分,由被告方保险公司很近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格某予以赔偿。
此外还应当赔偿黄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剩余部分202874.27元*50%=101437.1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350000元内承担。因被告保险公司已全部承担被告格某的赔偿责任,其所附原告黄某50000元应予退还。
 
承办结果:①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101437.16元;②原告黄某退还格某50000元。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④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受援人拿到判决书后,非常激动,没有想到判决如此快,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也赢得了受援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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