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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健康权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3 13:50: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健康权纠纷
    承办单位: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
    人:白云秀  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人:李某  女  9岁  汉族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5日中午,申请人在鲁某开办的辅导班内与高某嬉闹时,不慎磕断两颗门牙(恒牙)受伤。当时鲁某作为辅导班的负责人在现场并没有制止,任由孩子玩闹导致李某受伤。因为损伤到牙神经,导致李某的两颗门牙完全丧失功能,而且造成原告终生毁容。9月16日鲁某及高某之父高某某才带李某去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因李某为未成年人,只能进行修补治疗,待成年后才能安装烤瓷牙,这期间需要花费大量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承办过程:申请人李某年仅9岁,系未成年人,且家庭贫困,符合法律援助的受理条件。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白云秀同志办理此案。承办律师积极会见当事人认真了解了案情并收集证据。承办律师出庭参加了庭审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高某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案的证据可知,原告在被告的辅导班内和被告高某打闹摔伤。按照《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高某为未成年人,应由其父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鲁某作为辅导班的管理者,受害人在其管理实践、管理地点、管理范围内发生伤害事故,被告没有尽到保证安全的责任,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管理这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承办结果:本案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7430.81元。二、被告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6369.26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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