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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6 13:51: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侵权责任纠纷
    承办单位:荣润律师事务所
    人:汪秀梅  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李某
   
    案情简介:2016年3月16,李某受雇帮人开出租车时,发现车辆故障,就去车主辛某指定的修车厂修车,谁知发生意外,升降机突然下落,被下落的汽车砸伤左手。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各种费用5万多元,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出事后,修理厂老板消失,雇主也不管不顾。昂贵的医药费压着一家,无奈,李某只能求助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把此案指派给荣润律师所汪秀梅律师办理。
   
    承办过程:汪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经了解,修理厂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纳税证明,是个“黑厂”;汪律师去事故现场拍摄了照片及视频,询问了隔壁群众,了解了案发的一手资料,证实事故的过程。在了解了案件整个过程后,汪律师理清了办案思路:该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一,修理厂是侵权人,李某是受害者;其二,车主辛某是雇主,并支付李某工资,李某是雇员,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汪律师决定先从雇佣关系入手处理这起案件。
    在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判例后,汪律师为李某起草了起诉状,将辛某及出租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并协助李某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在开庭时,辛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认为自己和辛某是出租车承包关系,与李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李某不是承包合同相对方(合同义务的承担者),所以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汪律师则坚持诉讼请求,要求两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法庭上明确陈述了理由:其一,辛某与李某是典型的雇佣关系,李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辛某应当担责。其二,公司对辛某雇佣的司机有一票否决权,其实质是公司授权辛某雇佣李某,形成共同雇佣。其三,出租车辆归公司所有,公司是实际的受益人。汪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庭认可。
    
    承办结果:由于原被告分歧较大,法院没有调解成功,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雇佣关系成立,由胡某支付李某各项费用共计52369.43元,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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