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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3 13:52: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承办单位: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
    人:徐明田  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许某某
     
    案情简介:2016年1月8日13时30分许,田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清某公司施工标段路北侧14号电杆处超车时,与相对方向马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马某和乘车人辛某、张某当场死亡以及另外两个乘车人李某、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经临清公安局交警部门交通事故管理大队认定,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田某负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人刘某负次要责任,死者辛某、张某、伤者李某、杨某无责。
    因事故重大,涉及的责任人小轿车主刘某死亡,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田某涉嫌交通肇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赔偿能力有限,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陷入僵局。2016年4月受害人辛某家属许某某来到临清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承办过程:经审查,辛某家属许某某符合援助条件,受理申请后,中心把该案指派给为民律师所徐明田律师承办,徐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许某某进行沟通,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明确索赔思路。经查田某驾驶的客车实际所有人为市某客运公司,在阳光财产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路段为临清某公司正在施工路段,施工路段施工标志不明确。为能让许某某尽快拿到赔偿款,徐律师多次找到施工公司进行沟通,最终,施工公司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并先期向各位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赔偿,许某某得到施工公司赔偿款110000元。但因其他责任人要求走司法程序而使案件无法通过调解解决,2016年4月19日徐律师帮助许某某写好诉状,将肇事客车车主客运公司、客车驾驶员田某、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小轿车驾驶人马某继承人起诉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前,徐律师认真准备证据,并针对田某挂靠客运公司的情况查阅了挂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准备了代理意见,在庭审中,针对客运公司以田某车辆挂靠客运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田某不得私自包车和超越经营范围,否则由田某承担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而事故是因田某私自包车非法超越范围运营并拔掉GPS脱离公司监控才发生,客运公司对车辆管理和事故发生损害没有过错的主张。徐律师指出,田某与客运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约定田某不得私自包车和超越经营范围,但该约定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从管理制度而言,田某不当班时,客运公司应将涉案车辆收归统一管理,因客运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才引发事故的发生,客运公司应当与田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律师当庭宣读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徐律师有理有据的发言驳的客运公司一方哑口无言,经过近三小时的庭审,最终法官部分采纳律师部分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2016年7月24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阳光财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36666.67,田某某、某客运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232924.5元,共计判决赔偿款为269591.17元。加上调解由临清某施工公司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许某某共得到赔偿款379591.17元。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许某某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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