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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非法牟利 锒铛入狱悔恨终生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8 08:42:18  浏览量:
利用网络非法牟利  锒铛入狱悔恨终生
 
案件性质:刑事
案件类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指派单位:聊城市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朱士训
 
     【案件介绍】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多次使用QQ在QQ空间说说内大量发布销售枪支配件、弹药、香烟、假币、管制刀具等物品的信息,并称接单、招代理,使用QQ等网络通讯工具与上下级代理和客户进行联系,利用支付宝账户、财付通、微信支付等资金交易平台进行钱款交易,使用QQ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收取客户购买假币的资金,并与假币上级寇某某联系购买假币事项。将购买假币资金通过支付宝或QQ转账付款给寇某某,然后由寇某某将10元、20元面额的假币通过快递直接邮寄至客户地址,进行假币交易,张某某从中赚取差价。张某某的客户秦某某等人使用QQ通过联系张某某多次购买假币共计107500元。
     东阿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非法利用网络发布销售枪支配件、弹药、假烟等违禁物品信息,情节严重,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某有两个年幼的子女(女儿2011年11月4日生,儿子2015年3月4日生)需要抚养,向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网络犯罪系新型犯罪,实践中较少遇到,于是指派办案经验丰富、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朱士训律师承办此案。
朱士训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出售、购买假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在侦查卷中没有体现,侦查卷中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与犯罪嫌疑人实际到案经过不一致,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到案情况,属自首犯。
朱士训律师遂向公诉机关提出建议,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对辩护人的意见非常重视,在查阅了卷宗材料、提审了犯罪嫌疑人后,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因患有强性脊髓炎被原公司辞退,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再加上孩子上幼儿园、支房租等花费,经济困难,艰难度日。犯罪嫌疑人萌发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取得不义之财的想法;经补充侦查,2016年6月25日清晨,东阿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东阿县郭铁小区开展排查,未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将此事打电话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给郭警官打了电话,说明自己是张某某,并将自己的具体地址告知了郭警官,表明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郭警官按照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地址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且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对出售、购买假货币罪做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因此,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网上行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法犯罪。至于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属于网下行为,不应成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对于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多次利用网络大量发布销售枪支配件、弹药、假烟信息,虽然没有实际实施销售枪支配件、弹药等的客观行为,但情节严重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犯罪嫌疑人多次利用网络大量发布销售假币的信息,并通过网络工具进行了出售、购买假币,数额巨大,同时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应当数罪并罚。另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虽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主动给公安机关打电话说明了自己的身份,所在的具体位置,以及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是因身体不好被辞退,经济困难,经常吃药,又有两个年幼的子女,萌发了利用网络非法牟利的动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也是人民法院酌定量刑的情节。
     【案件点评】
     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是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承办的该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身患强性脊髓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被原公司辞退,失去了经济来源,平常吃药治疗,两个孩子年幼需要抚养,生活上的压力、经济上的负担将犯罪嫌疑人推上犯罪的道路。假如原公司给其调整工作岗位,假如社会各界都向困难家庭伸出援助之手,可能悲剧不会发生。
    网络正在并已经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便了群众,使人们扩大了视野,但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给多个家庭带来了灾难,我们应当加强网络方面的立法、监管和宣传,杜绝网络犯罪的发生,合法利用网络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维护网络安全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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