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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交通事故受伤害法律援助帮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3 11:25:00  浏览量: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案件承办:孙玉蕾  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27日下午,申请人孟某驾驶三轮汽车行驶至聊莘路由东向南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孟某受伤严重,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孟某被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5万元左右。出院后发现病情不稳,又到医院住院治疗,至申请法律援助时仍未出院。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调查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调查,该厢式货车所有人是刘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申请人孟某为农民,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孟某欲起诉肇事者张某、车辆所有人刘某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孟某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并指派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孙玉蕾律师办理此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会见受援人了解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分两次起诉,先主张前期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待病情稳定后再申请伤残鉴定,主张后期费用。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发现事故中的另外两名受害者也提起诉讼。考虑到交强险分配问题需等待另外两起诉讼的开庭情况,因此代理人决定申请鉴定,不再另行起诉。

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9237.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295元。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受害者受伤严重,花费巨大。受害者家庭一度由于事故陷入贫困无助境地。法院判决的赔偿款是受援人的后期治疗和生活的经济保障,该案得到受援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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