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聊城 中国法制网 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速递 > 精品案例 >
 
返还原物 法律援助助农民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5 11:27:00  浏览量: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返还原物纠纷

指派单位: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李纯锋  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情介绍】

申请人刘某芳系东昌府区某镇村民,拥有由村委发包的面积为一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几年来一直以耕种责任田为生,近年来因年老体弱无力耕种,将土地以协议书的形式委托孙子米某刚(父母已故)代为耕种,并约定米某刚每年给刘某芳夫妇500斤小麦,100斤玉米,120元钱。但米某刚并未履行上述义务。2012年9月,米某刚将耕地转包给米某好、米某合耕种,刘春芳担心日后生活,提出要回土地,但一直被拖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将米某刚、米某合、米某好三人诉至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东昌府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芳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某芳为年老体弱的80岁老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本案后指派中心律师李纯锋通知办理此案。承办律师多次会见申请人,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并参加庭审,发表代理意见。被告米某刚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刘春芳的同意就将土地转包给米某好。该转包合同并没有得到权利人刘春芳的追认。米某刚对该土地只有耕种权,没有处分权。被告米某刚、米某好、米某合应将涉案土地返还给土地经营权人刘某芳耕种,并应赔偿刘某芳的其他损失。

本案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刘春芳无法证明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其要求返还土地及赔偿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理分析】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56条: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第58条: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米某刚与米某好签订合同前没有征得权利人刘某芳的同意,签订合同后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根据法律规定,米某刚与米某好所签订合同系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件点评】

我国目前有九亿多农民。广大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则是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运用《合同法》、《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有力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635-12348  青少年维权热线:0635-7029939 0635-70299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