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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意外致死 多因一果减轻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30 14:53:00  浏览量:

案件性质刑事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致死
指派单位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临清)  汪秀梅
撰写人  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临清)  汪秀梅
 
【案件介绍】

       被告人洪某与张某是同村村民,二人因地界曾发生过矛盾。2017年9月20日下午,二人在大街上相遇,又发生口角,继而张某先动手打了洪某一下,洪某随即反击,用手扇了张某脸部一巴掌,并用脚在其小腹部位踹了一下,张某鼻子被打骨折,血流不止,被送往医院救治。同村人报警后,洪某就在原地等着警方人员赶到,跟着警方去派出所做笔录。医院一开始先对其鼻子部位进行治疗,没想到下午张某的小腹部开始疼痛难忍,并有便血现象,医院随即对张某的小腹部进行检查,发现系下消化道出血,原来,张某体弱多病,患有直肠癌,以前有反复大量便血的病史,这次与洪某动手打架,被洪某踹了一脚,引起了下消化道大出血,经过三天抢救,最终去世。案发后,洪某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批捕,案件转到法院后,洪某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把案件指派给荣润律师所汪秀梅律师办理。汪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并查阅了卷宗材料。张某家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汪律师代表洪某对附带民事赔偿进行了调解,经调解,洪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家人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1万元。张某家人为洪某出具了谅解书。汪律师还对张某死因申请了鉴定,结论是: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并结合医院病历资料,死亡原因是:下消化道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洪某的行为只是诱因。汪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经分析,汪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洪某既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中,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案发后,洪某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原地等候警察来处理,这一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且洪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该认定自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1.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2.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经过,认罪态度好;3.根据法医鉴定,洪某的犯罪行为不是致死张某的直接原因,仅仅是诱因,按常理说,一般的正常人被踹一脚是没事的,因为张某本来就有下消化道疾病直肠癌,有经常便血的病史,洪某的行为只是诱发了其下消化道出血,最后因病情严重导致死亡;4.根据卷宗材料显示,是张某先动手打的洪某,洪某才还手,因此张某有一定过错。根据上述分析的结果,汪律师准备了辩护词,开庭时,汪律师根据本案事实并引用法律为洪某做了减轻处罚的辩护,最终这些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洪某有自首行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考虑被害人先动手,且原先患有严重疾病,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等情节,洪某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因此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洪某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洪某及家人对此结果满意。
 
【法理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要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洪某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应该在十年以上量刑,但因为其行为不是张某致死主要原因,死者本身患有严重疾病,洪某行为是诱因,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洪某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没有逃离现场,公安人员到达后,跟着去派出所。这一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洪某正因为被认定自首并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被法院减轻处罚,判处3年。这一结果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点评】

       本案本来是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但是最终却转化成一起刑事案件,结果令人唏嘘,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被告人洪某用巴掌和脚打击他人,其主观上只是想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施害人的这种行为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想到被害人因自身疾病的原因却因此意外死亡了,张某死亡对于洪某来说是一种偶然现象,死亡这一结果超出了洪某的主观意愿,但洪某的行为是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的,因此要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除了经济赔偿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此案警示人们:遇事一定要冷静,千万不要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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