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聊城 中国法制网 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速递 > 精品案例 >
 
劳动争议维权难 多年奔波终获偿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2 14:57:00  浏览量: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指派单位:聊城市莘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张雪霞
【案件介绍】 
       申请人系聊城某某塑胶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12月23日在从事公司安排的宣传工作时被砸伤。后经鉴定,申请人构成工伤,在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申请人所在的公司百般刁难,申请人的家属为做劳动能力鉴定,多年在各个部门奔走,直到2018年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才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但申请人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交于公司时,公司负责人却提出让申请人与公司签订一个不合理的合同,申请人拒绝。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指派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雪霞承办此案。
       承办该案件后,张律师首先会见了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询问当事人手中有哪些材料,分析了相关的案情,并向受援人释明本案的风险。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时间有可能较普通的诉讼案件要长。承办人首先向受援人说明应先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后有可能再经诉讼程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有可能再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存在案件长时间解决不了的风险。又向受援人说明若调解不成或对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案件胜诉后,可能存在强制执行方面的风险。申请人表示不管路多难走,也要维权,已做好了心理准备。
分析了具体案情以及向当事人释明案件相关风险后,承办律师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受援人工作所在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准备齐全申请仲裁的材料后,及时起草仲裁申请书,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仲裁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构成工伤及伤情构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的事实,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方当事人以受援人伤情系第三方侵权所致,而且受援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认为受援人的损失应有第三方侵权人承担;同时提出受援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其工资应按当地最低工资计算。因对方赔偿金额与受援人要求差距过大,调解最终没有成功。
      仲裁庭及时做出了裁决,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申请人所在公司支付受援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6887元。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仲裁委不予涉理。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对于本案被申请人提到的申请人的伤情系第三人侵权,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的损失应有第三人承担,申请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其工资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等主张,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申请人的主张是不成立。
      关于申请人的工资数额问题,申请人主张其月工资是每月3600元,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关于这方面的举证责任,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的工资表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由用人单位制作和保存,若用人单位不提供申请人的工资数额情况,则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应按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认定。
     申请人因第三人侵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的情形不影响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其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不成立的。
     对上述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的基础上,应对对方的反驳也就有理有据,游刃有余。

【案件点评】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申请人申请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申请人主张权益的维权之路是非常困难的。本案申请人2016年12月份受伤,2018年3月份才做出劳动能力鉴定,2018年5月份做出仲裁裁决书,后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又申请强制执行。应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还需另行主张,申请人的劳动争议维权之路之难确实是现实中面临的困境之一,这也是一个应该值得引起社会和各个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635-12348  青少年维权热线:0635-7029939 0635-70299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