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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助力献爱心 化解纠纷讨欠薪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5 16:24:38  浏览量: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别:劳务合同纠纷
指派单位: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姓名: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继普
【案情介绍】
        张某通过招聘,于2017年5月5日到于某开办的高唐县博士苑幼儿园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1300元,后因于某转让幼儿园的原因,张某于2017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关系解除后,张某多次找到于某协商解决劳务费事宜,均被拒绝,后经双方于2017年11月14日结算确认,于某未向张某支付自2017年7月份至离职共计三个半月的工资4650元,于某向张某出具了工资欠条。经多次催要遭拒后,张某到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核,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张某劳务合同纠纷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了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普担任张某的民事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6月29日起诉至高唐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于某向张某支付工资款4650元及利息损失。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案件点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信用,恪守承诺,于某雇佣张某从事劳务的事实清楚,其理应向张某支付劳务费,于某未按约给付张静劳务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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