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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好法律援助的作用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11 14:06:00  浏览量:
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君燕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承前启后的综合系统工程,而农村法律援助是实现依法治村、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而农村的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城市,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还过着比较穷苦日子。并且也存在着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就如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根据笔者多年的实践工作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加强领导重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组织
    近年来,各项社会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的转换和社会格局的逐步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热门问题不断增多,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是农民,农村、土地,而近几年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问题、农民被售假种子、克扣农民补助款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导致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法律手段之一的法律援助工作,就要做到能使社会成员中的这一部分贫弱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能够通过理性、制度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使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免激化,达到和谐社会“安定有序”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就要把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上升为整个政府的行为,只有领导重视了,能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平安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从人、物、资等各方面给予充分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在建设中才能发挥出更好更强的作用。1999年以来,很多地方先后成立了由当地分管领导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委员会,但就实践中来说,法律援助委员会并未发挥其预想的领导与支持作用,甚至有的地方图有虚名。当然是否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每个地方的领导决策,但这却是我们法律援助所必须需要的,而如何能使法律援助得到领导的认可,主要还是看法律援助机构的行动,法律援助机构多是服务与基层,针对的是广大农村、农民,所以只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在当地的影响力,才能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有许多地方与部分社团组织联合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配备了法律援助联络员,这种做法非常好,一方面,加大了对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组织建设。同时也更进一步地促进了各基层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这无疑是既得到领导重视,又能保障广大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的好办法。
二、整合资源,强化职能,大力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在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要牢固树立“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的“两为”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局、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原则,努力满足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一)整合资源,形成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不断扩大,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就要不断上升,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又使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受到了限制,所以就要最大限度地整合和利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所、法律援助联络员等一切资源,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建立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的专门队伍。配备综合素质较高的同志,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水平;建立以律师为主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司法所人员相配合的主力军队伍。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主导,加强管理、引导和要求,使他们积极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建立以农村法律援助联络员为主体的辅助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本辖区情况的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定期研究工作,适时地对他们提供工作上的指导;建立具有法律知识人员为主体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具有实践经验,熟悉社情民意,热心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特点,发挥他们在社区、村居、小区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咨询和联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利用他们扎根基层的优势开展法律援助。
通过整合,构筑成法律援助的纵向网络构架,与各法律援助联络站交相互应,形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合力,确保广大群众得到方便、快捷、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使农村贫弱群体得到应援尽援的法律援助。
    为了切实能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申请法律援助也要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一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对当地农村老弱病残等贫弱群体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给60岁以上农村老人、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受援人可持卡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事项。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标准直接受理。二是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将农村发生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交通、医疗事故、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争议、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方面纠纷,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案件,以及因公民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三是提供适合个性需要的法律服务,针对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多是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状况,提供适合每一个受援人自身情况的法律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对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则需在监护人陪同情况下进行;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尽量由女性法律工作者接待;对一些自我表达能力差的受援人提供耐心细致的服务。
(三)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畅通农村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针对农村的实际状况,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如在基层法律援助联络站统一制作标志牌,在农村显要位置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在学校设置法律援助指南,印制类似于“法律援助手册”、“法律援助便民卡”等性质的宣传资料,让广大农民都能得到及时快捷的法律援助。二是分级受理案件,将农民案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级受理,各负其责。三是简化工作程序,对受理审查指派的流程及时作出规定,推出限时服务,快速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申请人所持的各项材料齐全,经审查无误,当天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对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当日指定律师办理。四是搭建平台,利用司法行政单位内部的有利条件,把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发挥了“法律服务专线”快速便捷特点,另一方面也在第一时间内为农村贫弱群体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真正实现“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目标。
(四)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建设。
    加强法律援助,首先要做到的还是要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通过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下乡村、进家庭、进校园、进工地等一系列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为广大农民及农民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在整个营造一种浓厚的农村法律援助服务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率。
(五)搞好“三个延伸”,服务农村大众。
    一是向基层人民调解延伸。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整合司法行政内部科室职能,建立镇、村矛盾纠纷联动调解组织,实行上下信息畅通,对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快速排查调解,对法律援助的案件实行诉前、庭前调解,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表达利益诉求,以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力求调解成功率高,解决问题快、农民满意率高、社会效果好。二是向农民工维权工作延伸。设立专门的外来农村务工人员接待室,解答外来务工人员的有关法律咨询,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农民工建立维权“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做到快审批、快办理,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待遇等问题。三是向涉法信访工作延伸。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精选优秀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深入到农村信访第一线,把政府的声音用专业的语言传达给信访群众,把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馈给政府,协助党委、政府参与涉农涉法信访处理,增加案件处理的公信度,提高信访案件的结服率。
   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担负着重要职责,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还会遇到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如何来应对,还有待于我们法律援助机构在不断的实践中,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努力使法律援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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