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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审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1 14:27:00  浏览量:
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胡永凤
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就是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公民法律援助申请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作出判断。法律援助案件审查结果直接决定了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是实践操作中的关键环节。
一、 法律援助案件审查的依据
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依据是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和2007年9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审查的主要的内容是经济困难条件和案情条件。
在审查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时,首先依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来执行,对不能出具低保证明的,可由申请人住所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由上述单位的民政部门出具。同时,对于农村“五保”户;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重度残疾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不再审查经济困难证明。
在审查案情条件时,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援助范围。《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了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审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存在的问题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首先涉及到怎样界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问题。
目前,我们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公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的开支标准,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公民在具备基本的生存保障前提下遇到法律问题,需要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标准。据近三年统计数据显示,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案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不足30%。因而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简单地规定经济困难标准,并未具体规定用什么方法计算来确定公民的经济状况符合这个标准。具体地讲,对于是按照公民的收入还是按收入减去支出符合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是只审查申请人的个人经济状况,还是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等重要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只能灵活地掌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因而容易出现不同的援助机构,审查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实际在操作层面上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经济困难标准时,往往看到的只是按照申请人的申报、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加盖乡级人民政府的公章的一份证明,客观上无法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深入了解。
三、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中的相关问题
实践中,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一直是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难点。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一般程序应为: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申报、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最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
根据目前的实践情况,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有关出具证明单位问题
单位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单位提供收入证明;二是有关单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意见。有关单位提供收入证明,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申报经济状况时必须附有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规定这个方面的证明,意在通过最有条件掌握情况的单位对申请人所申报的收入状况给予最直接最可靠的证明,以减少审查环节和降低审查成本。
究竟有权出具证明的机关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还是村、居委会?一般我们要求申请人可以就近到村、居委会取得证明,由乡(镇)政府予以确认。即使规定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还是依赖村、居委会的调查。
(二)有关审查的问题
一般来讲,对于具备完整内容的申报表,即申请人如实申报;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只作形式审查,即仅根据申报表中所反映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而不需要对所申报内容的真伪进行审查。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发现申报内容与实际状况明显不符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反映其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否则视为撤销申请。
(三)无须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情况
目前,国家层面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005号)中规定的对于农民工就请求支付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时,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实践中对申请人持有特殊证件。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设区的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持以上证件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不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直接认可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另外对申请人为特定身份者。包括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重度残疾并无固定生活来源;依靠抚恤金生活;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除上面列举以外的其他社会救济证明的。可以直接认定其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四、关于法律援助申请的案情审查问题
相对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来讲,案情审查因为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而面临更大的操作难度。《条例》和绝大多数地方条例或办法除规定案件范围外,都没有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情况作出具体规定,而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中却大量运用案情审查来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正确把握案情审查的方向和基本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目前《条例》和多数地方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对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围进行审查, 简单讲,就是通过对已掌握的案情材料进行分析,对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判断,进而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
为了有效防止一些申请人利用法律援助的无成本而无理缠讼,浪费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 ,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做法。但是,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则不容易把握。合法性审查多数时候体现为胜诉可能性审查,许多地方把案件是否可能胜诉作为批准法律援助的重要标准,对此做法一直存在争论。法律援助资源有限,应当发挥法律援助的实际效用。通过判断“有胜诉可能”而提供法律援助,并不代表最终一定胜诉,法律援助案件败诉的情况也是正常的,因为我们判断的只是一种“可能性”。
在法律援助的审查实践中,比如对一些案情简单的、标的小的案件,不需要由专业人员提供代理服务,可以采取代书、诉讼指引等方式提供法律援助,既解决了受援人的问题,又节省了法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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