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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运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1 14:27:00  浏览量:
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徐力勇 
1998年临清市正式成立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十二年的不断探索、实践,法律援助制度在县一级已逐步完善。从2006年起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始在各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市团市委设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维权中心。2007年又在市妇联、残联、武装部等相关部门设立了3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各村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随着组织网络的拓展延伸,宣传力度的逐步加强,从2007年到2010年法律援助案件出现了成倍增长的状况。这充分反映了基层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很大。而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作用,使困难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法律援助便成为当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在这里尝试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实践探究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性质以及寻求最佳的运作模式,希望能对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以及运行模式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在实践中创新的一项机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其相应的位置,各地所出台的一些实施意见、办法对其性质、工作职能、运行模式等所作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性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各乡镇设立的协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内设机构,有的定性为代表乡镇政府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在职能设置上一般都设定了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进行初步审查,有的地方还增加了办理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以及协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等职能。在运行模式上,基本上都是将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司法所设立,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司法所长担任工作站站长,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工作站工作人员。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对于拓展法律援助网络,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需求量的增加以及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要求,现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运行模式已不能满足基层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具体问题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托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受制于司法所现有条件的制约,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1、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中未明确法律援助职能。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职能共有9项,包括法制宣传、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协助政府处理矛盾纠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前8项职能中并没有规定开展或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目前设立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就是基于第9项职能的规定而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另加给司法所的一项职能,相对于前8项职能而言,法律援助职能在司法所工作职能中只能算是一项副业。虽说司法所长担任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但由于司法所目前存在的人员少、职能多的现状,各种职能工作都需要司法所长亲自开展,难以安排专职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2、人员性质、知识结构以及流动变化的限制。一是人员性质的限制。司法所属于乡镇一级政府部门,人员都是公务员编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履行调解纠纷的职能中,处于居中地位。而法律援助制度决定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应该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参与纠纷的处理。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公务员身份性质以及居中处理纠纷的职能权限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由此限制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代理当事人维护权益的职能发挥。二是人员法律知识能力的限制。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中具有法律专业的是凤毛麟角。而法律援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具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处理纠纷的能力。三是人员频繁变动的限制。由于乡镇一级部门负责人之间流动比较频繁,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司法所长也是频繁地更换。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对法律援助专业知识的了解缺乏,咨询、代书业务没有能力提供,连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也难以把关准确。
(二)法律援助“四统一原则”限制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能的发挥
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都规定了统一原则,由县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设立镇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满足更多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各地在镇一级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便承载着各镇辖区范围内的法律援助相关职能。由于受统一原则的限制,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咨询、代书、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初步审查。各地为了方便群众,实行了代理申请制、电话申请制、上门预约申请制等便民措施,但最终还是需要到县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法律援助的帮助对象为社会弱势群体,一般过着足不出户的简单忙碌生活,让他们到县城找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手续在心理上会有一种畏难情绪,也不方便。他们需要的是在所在镇,最好在村一级就能办理好一切手续。
 (三)过低的办案补贴影响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在基层,老百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时首先考虑的就是找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咨询。绝大部分案源都集中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该说在他们办理的案件中有很多都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下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只能获得很少的成本补贴。遇到这类情况,承办人员往往不是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而是作为收费案件进行办理,最典型的是农民工工资、工伤、人身损害这些在政策上要求免予经济审查的案件,致使一部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没有能够获得援助。
三、对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的建议
 (一)科学定位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物,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相关规定,但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量存在已说明其需要设立的必要性。既然存在,就有必要对其性质予以明确。我认为既然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承担着乡镇一级的法律援助工作,就可以将其视为乡镇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赋予工作站一定的审查、受理、审批、指派权,如对赡养、抚育、简单的人身损害等案件以及通过各级调解组织处理的案件可以将审批、指派权下放。而对于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复杂的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则统一由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二)设置合理有效的运行模式
 要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能够充分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结合基层的现状,我认为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现实条件,分别采取下列运行模式:一是最佳模式。由于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的一项职能,单独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还不现实,只能仍然依托司法所设立,但是工作站站长应比照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的具备条件配备,首先应为法律专业,最好具有司法资格;其次应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再次,其身份性质应为乡镇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工作站组成人员由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律师组成。对于镇域范围内发生的符合法律援助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后,由工作站站长根据纠纷的类别分别进行处理,简单的属于镇工作站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案件直接审批指派给本辖区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当事人明确要求其他代理人代理的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引导当事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由县中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指派;对不属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审批权限的案件,出具审查意见后引导当事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或交法律服务人员帮助当事人代为申请。除受理一定范围的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对其他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外,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开展对本辖区范围内群众的来电、来访咨询解答服务以及代书服务,同时根据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以及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各项职能。二是次佳模式。对于乡镇司法所中没有条件具备上述模式中的人员来担任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的地方,可以在现有的以司法所长为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的模式基础上,聘用一名法律服务人员专门从事本乡镇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这种模式在笔者所在地区现有条件下是可行的,因为绝大多数的乡镇司法所中已充实了法律服务人员作为公调对接工作人员或者作为社工参与司法所的工作。这说明吸收法律服务人员从事司法所工作弥补基层司法所编制内人员不足这一作法在乡镇一级是能够接受而且可行的。而在乡镇一级,对法律知识比较专业,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就数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在此种运行模式下,对于简单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职能还得由担任工作站站长的司法所长来承担,法律服务人员则具体从事咨询、代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些具体而专业的法律援助事项。
 另外,为更好地使工作站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工作站人员还要每年定期进行培训,让他们系统的学习常用的法律法规、教他们调解技巧以及在办理各类援助案件中所注意的问题。
 (三)明确基层政府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仅将法律援助机构设到县一级。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以及职能的充分履行,应该加强镇一级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落实。具体责任可以明确为:一是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本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的案件进行补贴;二是保证本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人员的配备;三是保证本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硬件的落实。
 (四)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工作站的指导与监督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如能切实履行好法律援助在基层的职能,分担一部分简单案件和非诉讼调解案件的受理工作,将能很好地分担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压力,让县中心能够有更多的精力对基层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县中心对基层工作站受理的案件以及咨询、代书信息应要求工作站及时登录信息化管理系统,随时掌握案件情况,并定期到基层对受理的案件以及开展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进行检查,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和通报制度。
 以上是我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多来,根据基层法律援助开展的现状以及基层法律援助的实际需要,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制度的运行所作的一点初浅尝探,希望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以及运行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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