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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1 14:29:00  浏览量:
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君燕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农业、农村、农民则是我国的最基本的农村问题,而农村法律援助则是实现依法治村、维护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笔者是一名在基层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对法律援助知识以及法律援助案件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笔者认为,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发展,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问题需要解决,部分农民提起法律援助还相当陌生,并且由于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不完善、人力资源跟不上等原因也致使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困难。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农村法律援助情况概况
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老年、妇女、儿童、农民工等一些特殊的弱势群体,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而基层农村的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城市,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还过着比较穷苦日子。而这部门穷苦的农民也正是我们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对象。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而农村法律援助情况也大体归类于受援对象和受援案件两类。
(一)受援对象。
笔者所在县有48万人口,其中农村人口有38万人,农村的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城市。农村的低收入、低生活水平从而导致农民整体文化和道德素质不高。2011年统计,本县农村低保户达1.82万户,农民工10.3万人, 老年人81210人,困难妇女2.32万人,这一组强大的数字也造成我们所面临援助对象的数量也非常强大。前来咨询80-90%的是来自于农村。而这些农民又有相当一部分不愿意诉讼解决。笔者调查发现,认为打官司没有面子的占10%,怕伤和气的25%,而有65%的人是由于家里贫困,当前诉讼成本不断增高而打不起官司。而这些人都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
(二)受援案件。
在农村受援对象的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农民工。当前农村进城务工的人员是逐年增多,而一部分农民工受没有文化、没有技术,没有社交能力的限制,出现工伤事故或拖欠工资等问题屡见不鲜,但是又因不懂用法律手段维权,有的干脆采取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这样不仅没有达到维权的目的,有时则连自己也给赔上去,这也是我们所最不愿意看见的,所以做好农民工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仍然是重中之中。二是老年人。在目前的老年人中,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大多都有几个子女,人到老年应该说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然而为养老的问题却层出不穷,是纠纷不断,苦得老人找政府,找法律援助中心,笔者遇到最典型的一个案件是老人有四个子女,可以说每个家庭都过的不错,任何一个家庭都可以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而措措有余,而就是因为互相攀比的心理互相推诿导致老人对簿公堂,最后以法院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收场。象这样的案件要占到全年案件的18%,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非常值得的我们重视。三是妇女儿童。笔者把其归为一类,源于大多是来自于家庭问题导致其权益受损的出现。当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已经宣传贯彻了好多年,但就是有那么多妇女同胞对“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四自精神理解不透,受陈年老观念的束缚,做事还是完全依附于丈夫,一旦家庭有矛盾,男方给予经济制裁,女方生活便陷入困境。还有因整个社会人们的思想解放,再加上现在冲动人员增多,争吵已经是小事,什么养二奶、第三者插足现象是屦见不鲜,受害妇女自身无能解决这些矛盾,有的形成家庭暴力,最后眼噙着泪水、带着伤痕找妇联、找法律援助中心。婚姻问题出现裂痕随之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也就出现。这样案件一般都是由妇联转到中心来进行处理,为数不多,但也非常有代表性。
二、农村法律援助实践工作中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批之间的矛盾。
在工作实践中,一般都是当事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材料,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法律援助中心就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这其中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受援人的经济困难证明如果是让其回去提供,肯定会很容易,而法律援助中心受人力、财力的限制,不可能一一给予其核实,这无疑会增加大量的法律援助成本。而不进行核实,则难以确保全部法律援助资源都切实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虽然我们会有时通过乡镇司法所了解情况,但这样明显降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进行严格且有效的审查是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律师成本的降低与诉讼成本增加的矛盾。
根据目前国家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一律免除保项律师费和代理费,对于打不起官司的老百姓为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而除却这些费用以外,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虽然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却不是那么容易。这里面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笔者在实践中,由于跟法院虽然进行了大量的协调,但也最多的是能做缓交诉讼费在判决之前也必须交纳。因此,法律服务费的减免和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减、免费的律师服务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缓收和减免诉讼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三)援助与被援之间的矛盾。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维权的意识也逐渐增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就笔者所在县近三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统计的数字显示,每年需要援助都超过300件,而实际上受到援助的却远远低于这个数字,受援率达不到70%。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受人力和财力不足的限制,中心目前只有五名工作人员,而这五名工作人员同时要兼审批,统计,卷宗归档,信息采纳等各项工作,而笔者所以县注册律师仅10名,对如此大的案件数量让律师也会招架不住,法律援助案件仅是律师应该履行的义务,而不是主业。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是相当低的,这就突显出财力不足的问题。所以这一系列问题势必使一部分应该援助的受援对象而得不到援助。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整合资源,形成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不断扩大,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受人员不足的限制,在实际工作中,就要最大限度地整合和利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所、法律援助联络员等一切资源,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建立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的专门队伍。把综合素质较高的同志配置到法律援助中心,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建立以律师为主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司法所人员相配合的主力军队伍。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加强管理、引导和要求,使他们积极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去;建立以农村法律援助联络员为主体的辅助队伍。既要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本辖区情况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支持、帮助他们开展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定期研究工作,适时地对他们提供工作上的指导;建立具有法律知识人员为主体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社情民意,热心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特点,发挥他们在社区、村居、小区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咨询和联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利用他们扎根基层的优势开展法律援助。具体做法:一是对广大群众的法律咨询、代书等简单的法律援助事项,就近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的人员负责接待,解答、处理。二是凡申请法律援助的,可由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站负责受理,进行初审,再上报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手续。三是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按照“就近、便利、快捷”的原则,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或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承办。四是法律援助中心实行了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凡来中心要求法律援助的,从进中心开始,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即是案件的首问负责人,负责对整个案件的审查、指派、监督和回访,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
通过整合,构筑成法律援助的纵向网络构架,与各法律援助联络站交相互应,形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合力,确保广大群众得到方便、快捷、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畅通农村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针对农村的实际状况,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如在基层法律援助联络站统一制作标志牌,在农村显要位置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在学校设置法律援助指南,印制类似于“法律援助手册”、“法律援助便民卡”等性质的宣传资料,让广大农民都能得到及时快捷的法律援助。二是分级受理案件,将农民案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级受理,各负其责。三是简化工作程序,对受理审查指派的流程及时作出规定,推出限时服务,快速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申请人所持的各项材料齐全,经审查无误,当天给予办理审批手续,对法院指定的辩护案件,当日指定律师办理。四是搭建平台,利用司法行政单位内部的有利条件,把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发挥了“法律服务专线”快速便捷特点,另一方面也在第一时间内为农村贫弱群体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真正实现“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目标。
(三)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建设。
加强法律援助,首先要做到的还是要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通过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下乡村、进家庭、进校园、进工地等一系列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为广大农民及农民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确保法律援助效果。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不能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要对律师所承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有损受援人员的现象及时制止,或更换法律服务人员,把法律援助质量的好坏与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注册和评比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法律援助只有获得了信任,才能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加大投入,全力保障法律援助的运行。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拨款应是法律援助的主要资金来源,政府应加大对它的投入,保障它所必要的资金。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近几年,司法部、省都对这一项工作给予的高度重视,并逐年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发放,但有的地方却对此投入不够,导致援助中心只是在等靠上级的经费,但有的即使等到了,也不一定就应用于法律援助案件中来,或是用在上面的是极上数。尽管法律援助资源的多少要依赖于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程度,但是,为保障贫弱公民可以享受到最基本的法律援助权利,政府应该根据保障司法人权最低限度的要求,设定相应的最低法律援助资格条件,且随着资源扩大,逐步放宽法律援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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