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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代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1 14:32:00  浏览量:
徐芹芹  山东省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摘要]:法律援助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覆盖了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法律援助,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助于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推动农村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给予农村困难群众更多的救助, 是新农村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现对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促进新农村的法制建设,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援助制度宣传不够。
    广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城市低很多, 农民了解法律的途径非常有限,他们往往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多数农民不知道还有法律援助这一救济途径, 即使有所了解, 很多情况下也因为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实施程序复杂而却步, 有些农民甚至认为免费的午餐,质量没有保证。贫困农民在求助无望或无处申诉时, 有时会采取一些极端的甚至是非法的方式, 如冲击党政机关、跳楼、卧轨、自燃等, 致使矛盾激化。弱势人群有时会由“弱”转“黑”, 最终形成涉黑犯罪团伙[1]。这些既不利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又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很大的威胁。
    (二) 实际援助的范围比较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由于双重的限制,导致法律援助的范围大受限制。加之农村的特殊性,法律援助则受到更多的制约。目前,就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形式而言,大多采取传统的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为主,不能适应农村纠纷的特点,使得大量的案件无法申请法律援助,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违背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农民的各类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比如,农村家庭及邻里纠纷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正逐年上升,农民土地被征用、征地拆迁安置、村委会选举不公、村务不公开等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等。这些纠纷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援助形式予以解决。应该针对农村设定一些特殊法律援助形式,不断扩大援助范围。
(三)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同时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资助。虽然法律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但实际中法律援助费用却远远不足, 面对日益增加的法律援助案件及越来越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 更加需要厚实的资金作基础。而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 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决定了法律援助资金产生困境的必然性。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 2004 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总额为2. 171 2亿元, 分摊到我国13 亿人身上, 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而广大农村地区中的大部分都是欠发达地区, 基层政府的财力本身就有限, 因此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就更少。一方是需要援助的大部分农村贫困群众, 另一方是援助资金的极度匮乏, 这恐怕也成为农村许多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不合理, 机构设置不规范。
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国家、省级、市级、县级4级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体系也初具规模, 但缺乏针对农村公民的专门机构。在实践中, 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承担着农村法律援助的开展和实施工作。而我国的农村人口主要分布在各个乡镇及自然村, 他们距离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仍有一定距离, 这种设置难以满足农村的广大需求, 需要更进一步贴近农民。乡镇司法所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 神经末梢”, 就像农村的卫生院一样不可缺少。实践中, 乡镇司法所内往往挂靠着法律援助工作站, 但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问题上缺乏统一规范, 司法所往往只有职能而没有财政支持, 受行政机构影响较大, 在有些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处于尴尬地位。有的法律援助站甚至与法律服务机构合为一处, 农民申请法律援助未获支持的, 往往就转为有偿的法律服务方式。正如学者陈筱贞所言, 如果不能理顺法援机构与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农民在寻求法律援助时很可能被以各种理由推到法律服务所进行有偿服务, 法律援助就会有名无实。即使是这些并不统一的机构设置, 也通常会设置在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 并不是所有的乡镇都能达到。越是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如贫困边远山区的乡镇, 越是缺少法律援助站。
二、农村法律援助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 搞好法律宣传, 克服农民法律意识障碍。
首先,提高农民的法律援助观念,提高法律援助的自觉性。法律援助工作是被动地实施的,必须先有农民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因此,必须激发农民运用法律援助武器的积极性。必须通过多种渠道,比如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农民赶集时间,向他们发放宣传资料。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方法,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其次,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以实际效果感染农民。农村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无论是负责农村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抑或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都必须有着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法治精神,对受援人认真负责、以诚相待,认真做好承办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后,采取多方举措,形成农村法律援助的浓厚氛围。要简化审批程序,使农民申请法律援助更方便。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主动深入村头地间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服务,作为农民接受法律援助的源头与突破口。有关组织如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工会、妇联、残联、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互相协调与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氛围。
(二)进一步扩大受援范围,
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原有的标准。而应从法律援助的本质出发,只要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就是合格的法律援助对象;并且应该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的审批程序,使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及时的获得援助。从法律援助发展的趋势看, 法律援助的范围应当同市场法律服务的范围一致。就目前而言,关于农民工的问题也应该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农民工作为一个新的力量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但由于他们缺乏法律常识,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吃“哑巴亏”,或者爆发出来引起社会动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
首先, 要建立并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 结合其财政能力状况, 尽可能地在财政预算中列入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开支,专款拨付。要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制度, 即按一定标准确定每年农村法律援助所需要的最低经费数额, 按年度由同级财政拨付, 并在此基础上逐年增加。在最低经费保障的计算标准上, 可参照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需求量、办案成本等综合进行计算。其次, 为了弥补政府经费投入的不足, 通过社会募捐,多渠道筹集农村法律援助资金是非常必要的。其途径包括: ( 1)以基金形式接受募捐, 即在各省市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 充分发挥其作用, 以基金形式接受捐助, 增强筹资能力, 并通过合法运营使基金增值, 使其成为农村法律援助的持久有效来源。( 2)指定用途资助。包括国内公民、法人等指定用于农村法律援助的资助及国外有关组织的指定捐助。广泛募集社会资金, 可以有效缓解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状况。( 3)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旨在通过一定的制度对社会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在当今社会中, 每个人的生活无不涉及各种法律关系, 因此, 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地面临法律风险, 鉴于农民自身精力有限、法律知识欠缺、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用等因素, 有必要通过预付法律保险费用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 我国已将养老、医疗、工伤等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范畴, 在此基础上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具有现实意义。
(四)发动各方面力量, 形成多层次的农村法律援助团队。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 在法律援助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执业律师的缺口很大, 难以满足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实践中, 农村赤脚律师即村庄法律精英出现, 虽然他们的工作同律师相比还不够规范, 但他们具有方便、免费、亲切、少顾虑等特点, 使他们成为向农村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比起专业律师队伍某种过度职业化以及远离乡村带来的种种问题, “赤脚律师”架设了具有中国社会特色的公民,接近正义的桥梁[2]。改进途径是动员教育机构尽最大努力对这些活跃在基层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费培训的机会, 从而提高其法律服务能力。除此之外, 法学专业的学生是一部分还没有充分开发的庞大资源。据统计, 我国法学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合计达30万多人, 如果能够很好地加以利用,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农村法律援助人才匮乏的局面。如在法学教育中推行诊所式教育, 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另一方面也有益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当前, 法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而广大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又极需法律专业人才。针对这一矛盾, 国家可以给予政策倾斜, 支持法学毕业生到广大农村去发挥作用, 为我国的新农村法制建设服务。如现在建立的大学生村官制度, 开展了“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进一步启动“ 一村一名法律大学生”工程, 解决农村法律援助人才不足的问题。对我国农村的法律援助事业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物质财富的拥有, 可以有先后之分; 司法正义的获得, 不能有先后之别; 法律援助, 让人人都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前。随着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其必将成为对农村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 从而达到促进司法公正和实现福利和谐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王卫国, 姚合平, 胡子君。构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难点与对策 [ J]。 河
北农业大学学报: 农林教育版, 2006( 3) : 97- 100。
[ 2] 应星. “迎法入乡”与“接近正义”—— 对中国乡村“ 赤脚律师”的个案研究[ J]. 政法论坛, 2007(1) : 79-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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