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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律援助的范围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1 14:51:00  浏览量:
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一、援助范法律围概述
法律援助范围是指法律法规确定的可以援助的人员和事项,包括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法律援助应当在什么条件下、向什么人、什么事提供,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组织法律专业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社会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各个国家都明确规定受援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标准条件,只有具备了特定条件的人才能够依法成为“受援对象”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只有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才有可能得到法律帮助。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首要宗旨是帮助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会弱者能够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因而,经济困难成为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经济困难者才最有资格申请法律援助。但是《法律援助条例》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指标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弱势群体,只要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而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就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是指那些由于生理上的原因而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和容易被伤害的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重大疾病患者等。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没有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面对市场竞争的风险,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迫切需要社会给予特殊的关爱和照顾,从而他们历来都是社会优抚的主要对象,当然也是法律援助服务的重点人群,我国法律援助的重点也一直把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工作为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在我省法律援助的对象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我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公民: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经济困难的;2、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4、农村“五保户”;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随着我国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以及“降低门槛、扩大范围”的法律援助政策的实施,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呈现出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态势。但在当前法律援助资金还十分短缺、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还是有必要对获取法律援助的人的资格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保证哪些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和刑事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包括: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由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作出补充,各地采取的方式不同,有的采取补充列举的方式,即表述为“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列举补充事项,有的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即在补充列举的基础上,以“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作为兜底条款,赋予法律援助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将法律援助事项扩大化,同时也都存在难以列举完整的问题。我省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包括:1、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2、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4、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我国行政、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是显得过于狭窄,实践中,更有许多弱势群体中的人需要却没能获得法律援助。可以说相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我国在完善行政、民事法律援助的工作才刚刚起步,发展的空间还很大。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做了规定,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更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酌定援助是指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承担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对这类案件的援助要求是“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称其为酌定援助。也就是说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法定援助则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其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其二,被告人未成年人的;其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这三类案件无论何原因,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地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由于没有弹性空间而是刚性要求,将其称为法定援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以上两种法律援助的范围都扩大了。酌定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根据现行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这类人终究是在认识能力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自我辩护能力如同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一样,也相对减弱。因此,这次修改将他们列入了法定援助的范围。至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也被列入法定援助的范围,主要是考虑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如果面临如此重刑而没有辩护人,对于案件的公正审判缺乏保障。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定法律援助的范围。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呈扩大化趋势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援助的范围势必将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将会有更多的处于弱势的人群受到无偿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门槛降低,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在让更多的百姓得到实惠的同时,也使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更大的考验。法律援助范围扩大面临的首要的问题就是经费保障,经费保障始终制约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是法律援助机构无法逾越的现实问题。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经费保障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当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经费投入,保证办案补贴按时足额发放,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需求量,规定经费最低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的需要逐步调整,落实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责任。
人员力量不足是法律援助范围扩大面临的另一个大问题,现在法律援助义务的主要承担着是社会执业律师,在一些大中城市还可以基本保障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援助,但在一些山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就难以保证,而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更是严重不足,还要承担着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责任,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任务,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无疑使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量加大,援助律师再多办案的可能性不大。从现状来看,现有人员显然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案件的需求。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援助队伍做保障。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而实际上却是社会执业律师承担着绝大部分的援助义务,打造一支专职的法律援助队伍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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