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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30 14:55: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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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社会平等观念的进一步普及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人权保障运动的高涨,法律援助制度成了国家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家通过适当的法律援助计划,使包括贫穷者和其他某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内的每个人都公平地获得司法保障和救济的机会,法律援助不再是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而被公认为是各国政府的责任”。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既然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政府责无旁贷:
1、法律援助立法问题的完善
(1)在宪法中确立获得法律援助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在宪法中规定了获得律师帮助权,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存在的必要与前提,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全国得到普遍实施。由于我国未将获得律师帮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致使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缺乏纲领性指导文件。故笔者认为应在宪法中加入有关获得律师帮助的条文。
(2)建立完备的法律援助立法体系。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但是不管是从法律援助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还是法律援助可能涉及的部门考虑,仅仅一部行政法规难以担当此重任。如刑事法律援助必然需要涉及的法检系统,与国务院就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通过行政立法就无法确定法院、检察院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义务。应当尽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从立法技术上来讲,可以制定《法律援助法》。
(3)法律援助资金问题的完善
要想使法律援助制度真正成为我国一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制度 , 没有政府的财政投入 , 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的资助或者社会各界的捐助 , 肯定是没有办法建成的。考虑到当前我国财政的状况 , 要求政府全额拨款来支持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尚不现实 , 但政府不应当放弃自己应有的法律责任。政府对于法律援助中心 , 应当从财政预算中专门拨款 , 拨款数额可视情况由少到多,以逐步承担起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的主要责任 。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在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条例》的这些规定,为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可靠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是国家保障法律援助实施的应尽责任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渠道。
3、法律援助人员问题的完善。
队伍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包括司法行政部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由于我国法律援助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对法律援助质量的严格要求 , 继续沿用目前安排社会执业律师承办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做法 , 是无法满足需求的。在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支专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队伍,肯定是适应我国法律援助发展形势要求的。同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调动所有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的主导下发育和成熟起来的,它是党和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之民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具体、直接地实践着 “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事,是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好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我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一项要求,也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目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情怀和执政理念,给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送来一股清风。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国家对弱势人群的特别关照,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各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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