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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时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原因、特点和性质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5:04:00  浏览量:
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政治总体持续稳定,经济发展趋势持续进步。不过,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全球经济发展低迷以及部分地区动荡不安的背景下,因为经济发展、治安环境等多种原因造成影响的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大量存在,群体性上访事件连续高发,其影响力和破坏力不断上升,以至触目惊心。如何进一步正确认识新时期的群体性事件,早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笔者就这个问题,发表了如下几点拙见。
    一、群体上访性时间的类型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体质不断完善,我国的各个阶层的社会利益格局随之也发生了十分深刻地变化,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因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土地纠纷、村级财务等矛盾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目前的群体性事件,归纳一下,主要有下面几类:
    一是有关国企改制历史遗留问题类上访。目前,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在因企业改革过程中造成的劳资纠纷、失业补贴、土地使用权等矛盾纠纷,因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职工情绪集体恶性爆发引发的职工群访闹事事件反复不断。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暴露出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当初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存在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或者不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克扣贪污病、残、弱职工福利待遇的行为、私自出售厂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导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资纠纷不断,职工在得不到企业回应的情况下,大量出现了打着标语围堵政府部门、企业、堵塞街道进行申诉和情绪宣泄的的行为。
    二是民办教师、复转军人要求待遇类的上访。近几年,全国多地发生;了民办教师、复转军人因安置、优抚补助原因而集体上访滋事的事件。这类上访人员,他们在上访过程中言语行为激烈,组织严密,煸动性强,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部分信访老户活动也比较频繁。他们中的部分人始终在法律和政策规定之外坚持其无理要求和过高要求,又经常采取在重要会议或者敏感时段结成一体,采用群体性越级上访和闹访等手段向党委政府施压,影响了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三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群众维权类上访。近年来,随着国家的经济建设步入高速发展期,大中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企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在环保、土地方面不可避免的会与周边村镇、居民发生矛盾。部分群众受经济利益驱动,因拆迁补偿、环境污染等问题,少则十余人,多则上百人,集体上访。
    四是房价波动造成的维权类上访。因经济发展降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大部门地区的房价都发生了较大波动,业主不能接受自己新买的房产在一夜之间大幅度贬值,而开发商又不能给出令人信服和接受的处置措施,因而,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矛盾激化,群众多次到政府群体性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五是农民的土地征迁类上访。由于经济发展快速发展,很多农民在企业占地、政府修路中失去土地,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过程中,有的农民被剥夺的表决权,甚至知情权;有的农民则被剥夺了受补偿权,造成了深刻矛盾。农民为维权而发生的大规模上访,以及在上访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现象,绝对再不能视而不见。
    六是非法集资类上访。在我国金融改革举步维艰的阶段,新事物却如雨后春笋般涌出,一些打着投资公司旗号的民间借贷者,开始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大张旗鼓地从事着非法集资行为,且集资数额巨大。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大多数投资公司最终未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使债权人遭受到巨大损失,很多家庭将几十年的积蓄放到投资公司求利益,没想到投资打了水漂,一夜之间回到解放前。债权人无法接受这种灭顶之灾,各种上访闹访由此而出现。
    七是有些群众信“访”不信“法”类上访。对于一些矛盾纠纷,由于走法律程序时间长,且有不少成本,即使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东西,不少群众不愿走司法程序,组织群体到政府上访,给政府施压,企图以“信”代“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引发不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成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深层次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社会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不仅表现为收入差距,还表现在财富占有、教育不公平等方面。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的现象,社会心理及社会舆论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情绪。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引起社会摩擦,导致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产生的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是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在某些企业在改制的过程当中,无视职工的民主权利,未经合法正当程序就擅自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同时,受利润最大化内在因素的驱动,部分企业随意压低、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者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按时支付加班工资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都造成不少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引发大量职工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是官僚主义作风、不作为和各种腐败现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有些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不关心群众的疾苦,致使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激化成大矛盾,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某些干部的贪污腐化和违法乱纪的行为,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四是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利益格局和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单一趋于多元。市场经济在推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纪律观念自由化、宗旨观念利己化,过分追求自己的利益。一旦自己的利益受损,就产生对社会不满的情绪,采用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懂得和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采取一些非法和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诉求。还有部分人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愿享受权利而不愿尽义务,经常采取闹事的方式来实现过分要求和无理要求。
    五是社会管理方式与市场经济和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都发生了深刻地变化,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不断增强。而我们不少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却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和管理,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了矛盾的激化。一些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对出现的矛盾采取简单生硬的办法拖延或压制,群众开始时采取的行动是上访、投诉,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决的情况下,最后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六是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的原因。这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是突飞猛进的,但是立法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甚至被落下非常巨大的距离,有很多时候,经济活动已经十分活跃和频繁,但这个方面的立法却是一片空白,没有立法就没有约束,没有约束就会普遍出现各类侵权行为,民主的权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各种对立、骚动和不安就大范围出现了。
    三、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特点
    认真分析我国目前存在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现共同存在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参与群体性事件人数多和次数频繁。据统计,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次数和参与的人数都在呈现上升态势。
    二是参与人员成份愈加复杂。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既有下岗工人、退休职工、城乡居民、农民、个体户、出租车司机。可以说,目前群体性事件几乎涉及到了社会各个层面,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以获取利益为目标,而且抱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动不动就扬言进京告“御状”,给党委、政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三是调解处置难度大,反复性强。由于参与者反映的问题有的即使能解决也需要一个过程,有的纯属“陈年老帐”,有些根本就属于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而无法解决,但是参与者不听调解、不服处理,反复闹事。
    四是群体上访的时间相对集中,易引发连锁反应。中央、地方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两会”或在我国召开一些国际性会议期间,群体性事件往往接踵而来,使各级党委、政府难以应付、应接不暇。同时,就态势来讲,一旦某个群体上访闹事,其他群体则闻风而动、一拥而上,并可能引发其它连锁反应,许多本无意上访滋事的群体也蠢蠢欲动。重要会议和敏感时段维稳压力更大,不稳定因素更易集中凸现。
    五是社会危害日益严重。群体性事件较一般违法犯罪问题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更为严重,尤其是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许多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大多有盲从心理和同情弱势群体的心理惯性,群众可能听一面之词而站在反政府的一边,一旦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
    六是影响的扩散快。这种扩散性主要体现在,因群体性上访问题一时解决不彻底,导致第二次甚至多次反复集体上访,并且参与人数越来越多,情绪越来越激烈。同时引发连所反映。由于一个地方群众上访问题得以解决,导致另一些地方有类似问题的群众仿效上访。最典型的事例就是因农民负担、复转军人安置、补助而形成的集体上访,往往是这个解决了,其他地方群众也就一哄而起。
    四、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在我国目前这个阶段,群体性上访事件是社会在改革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虽然多发,但是可控。
    当前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劳资、金融、房地产、复转军人待遇等领域,这些都属于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对群体性事件主体而言,一方面是社会发展的步伐和改革的力度与群体的承受能力不相适应,或者超过了群体的承受能力而出现了矛盾;另一方面是群体的素质不高,科学认识社会发展的能力不强,对改革和发展的新生事物容易产生抵触心理,也是形成矛盾的一个原因。还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发展中少数干部的施政行为,缺乏科学发展观,不能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损害了群众的长远利益而形成矛盾。二是群体性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体现。从根本上说,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也不断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大大增强,参与表达利益诉求的行动更加积极。如果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但是如果久拖不决,往往就使历史遗留下的矛盾问题与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问题交织在一起,酿成大祸。三是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破坏性的消极因素。群体性事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容易引发刑事犯罪,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其次,处置群体性事件,党委和政府要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投入,还要牵扯大量的精力,影响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再次,群体性事件可能产生后遗症。就是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往往要抓捕和处罚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但这些人往往是一个地方或者一个群体中有威望的人,他们的行为即使涉嫌违法,通常也披着维护多数人利益的外衣,对他们的打击和处理很容易引起其他人的同情。
    以上是笔者就我国目前存在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几点看法,群体性上访事件虽然是内部矛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其危害性和破坏性。为化解矛盾,维护秩序,我们必须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营造法治、文明、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才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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