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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法律援助 救助温暖临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2 15:08:00  浏览量: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我国的法律援助可以形象的概括为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援助之手、慈爱之心、保护之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民生,重视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绝不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特别是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听取了吴爱英部长的工作汇报后作出重要指示,将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重点工作之一,并提出明确要求。法律援助的作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人瞩目。
    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民事援助到刑事援助再到刑事附带民事援助,从离婚援助到赡养再到肇事赔偿,从法律宣传到解答咨询再到审查办理......援助工作事无巨细、包罗万象,关乎司法扶危就困,连接百姓公平正义,触及困难群众的各个层面,有力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指派的一起张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法律援助就发挥了良好的效果。
    2010年11月12日张某与郭某离婚,因离婚时孩子张**未满2周岁,所以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孩子由母亲郭某抚养,父亲张某承担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做母亲的郭某单方给孩子改了姓名,在以后对孩子的探视过程中,孩子父亲发现孩子的脸部多次有伤,几乎每月孩子的脸部都有不同程度的伤情,在接孩子回家居住期间,孩子的姑姑给孩子洗澡时发现孩子内裤有异味,后去医院给孩子做了妇科检查得知孩子患阴道炎,经询问孩子得知,都是因为做母亲的郭某无法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所致。为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的生长环境,张某先把孩子接回到自己的住处,又来到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欲起诉郭某,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为自己所有,并把孩子的姓名改过来。鉴于此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援助中心领导非常重视,把该案指派给法律工作者李燕承办。
        李燕接受指派后,首先向张某了解案情,庭审前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她发现孩子在郭某抚养时和张某接回孩子抚养八个月期间,有着显著的对比。针对孩子的伤情,张某自2013年八月份接回孩子后,先后在临清、聊城、济南、北京等各家医院,针对孩子的身体、智力、语言等做了各项检查,起诉后,为慎重张某又带着孩子先后去了一些专科医院再次做了同样的检查,通过郭某抚养期间孩子的各项检查结果和孩子与张某生活八个月之久后的各项检查结果对比,很明显的证明了孩子在跟郭某生活期间身体受到了明显的伤害,李燕律师把这些证据细心地进行了整理,并交到法院,然后认真的准备了代理词。
    在开庭时,李燕从监护人应该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幸福健康地成长为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辩论,李燕当庭指出,作为监护人郭某重新组建家庭后不仅没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而且还给其孩子造成严重伤害,对孩子身心、成长都有不良影响,对此作为监护人郭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严重的失职。代理人李燕提请人民法院关注郭某的经济条件,以及成立的新家庭的家庭成员对孩子的身心身体造成的伤害等不利因素,把这些因素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李燕在法庭上以本案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受援人的家庭状况和现在孩子的伤情及证据向法院一一出示,通过两次长达七个小时的庭审,最终胜诉。
    2014年4月20日,临清法院下达了临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张某。援助律师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案圆满解决。
    又如法律援助案件李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014年2月,临清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汽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由于车辆发生故障致使车辆右后轮胎着火,张某随即停车,李某作为该车的乘车人,在下车帮助灭火时被引爆的轮胎炸伤手臂,医院经诊断为:右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右手第2掌骨骨折,原告经手术住院治疗35天,共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2014年3月,临清市交警支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证明并未判明事故责任,仅记载发生该汽车受损及乘员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李某治疗结束后,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经济困难,李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援助中心指派,该案由众星为民律师所赵世平律师办理。
    赵世平律师接受指派后,本着先让受害人得到赔偿的原则,找到运输公司、李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一事,但某运输公司及张某辩称,事故属实,可协商解决,其投保了相关保险,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某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属实,但车辆自燃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该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另李某属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畴,故表示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就赔偿问题与各方协商无果,随后,赵律师代理李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要求某运输公司、张某连带赔偿李某包括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赔偿共计27万余元,并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前述赔偿进行理赔。
    鉴于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几个被告不同意调解,赵律师开庭前认真做开庭准备,数次到案发地寻找目击证人,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找到了1人,经过做思想工作,该证人同意作证。赵律师认真梳理了思路,准备了开庭提纲,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书写了代理词,把各项证据准备齐全。信心百倍的等着开庭那一天的到来。在法庭上针对保险公司的狡辩:“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属实,但车辆自燃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观点,赵律师有条不紊的发表了自己的代理观点,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者的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畴内进行理赔,应同时满足“本案是交通事故”和“受害者是第三者而非车上人员”这两个条件,而本案原告李某是符合这2个条件的.
    首先,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
    1.本案的处理,从形式要件上讲,临清市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书》,即从有权处理机关的角度上认可了本案事故的定性,它虽未对本案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认识某运输公司、张某的过错行为在本案事故中起到的作用的分析,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作为确认事故责任的依据。
    2.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的法律构成的规定上来讲,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即“车辆”(也就是至少有一方是车辆)、“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道路包括以下几种:1 公路 ,2广场 3 公共停车场:4”城市道路 5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或发生意外”(本案是意外)、“有损害后果(必须有物损或人伤,没有损害的碰撞也不算交通事故)”及“过错或意外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五点在本案中都有。
    因此,赵律师认为,对于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从形式、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公安交警部门的实务操作等角度,都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其次,李某是本案事故的第三者而非车上人员:因为出事时李某在车下帮助灭火,不在车上。保险合同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基于以上分析,赵律师认为,本案事故当属交通事故,李某作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其发生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进行理赔。赵律师的观点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可。几个被告面对赵律师有理有据的辩论意见也无言以对。
    鉴于本案案情比较特殊,法院也非常重视,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协商,最终经法院调解,李某、某运输公司、张某、某保险公司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意见,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共计向张某支付保险理赔款255624.5元,另由张某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5000元,本案调解结案。受援人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像这样的援助案子,援助中心每年都办理很多,据统计,2012年以来,临清法律援助中心每年提供的辩护和代理法律援助案件逐年递增,到2014年达到500多件,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健全以《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为主的制度体系,构筑机构、人员、经费三条保障线,搭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服务网络,推进以受援人为中心的便民服务,探索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途径,发挥了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有付出就有收获。2011年临清市委、市政府将法律援助纳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事项目”;2012年临清市援助中心获得了“全国法律援助便民示范窗口”的荣誉称号;2013年援助中心被评为聊城市“三下乡”活动先进集体,同年又获得临清市志愿者联合会评选的优秀志愿者集体荣誉称号;2014年援助中心的两名同志被评为聊城市“以德树人”先进个人。
    荣誉的取得正是临清援助人“疑是民间疾苦声,一枝一叶总关情”为民情怀的充分体现和彰显。再回首,“应援则援,应援尽援,应援心援”将不断激励和鞭策着临清援助人凯歌高奏。新常态下,临清法律援助正在开启高位求进的新的征程......(临清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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