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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丁同志到市法律援助中心专题研究指导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26 16:37:00  浏览量:
    近日,市司法局副局长宋一丁同志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专题研究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宋一丁副局长在援助中心听取了关于2009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考核情况的汇报以及2010年的主要工作打算,与同志们座谈、分析了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实际困难,研究、探讨了2010年的工作思路及措施,对有关重点法律援助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指导意见。
    针对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宋一丁副局长指出: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平台和窗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大亮点,同时也是一项顺民意、解民困、暖民心的“民生工程”,中央和省、市领导都十分关心、支持。2009年省综治委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考核项目,法律援助工作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市法律援助人员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争取更多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更加开阔的思路,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提升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针对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宋一丁副局长指出: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对照省司法厅规定的规范化建设标准,找出自身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面积等方面存在的差距,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积极向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领导反映情况,争得领导的理解与支持,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全市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全部达标。
    针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宋一丁副局长指出: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层基础,要重心下移,进一步提高建设标准,强化办案职能,每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年要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注意发现、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针对法律援助工作所面临的经费困难,宋一丁副局长指出:法律援助经费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要紧紧抓住省综治委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的机遇,努力推动政府落实对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真正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最低保障和逐步增长机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责任,严格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现象。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提高补贴标准,及时、足额向办案人员发放办案补贴,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市司法局将定期组织人员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从法律援助中受益。
    针对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宋一丁副局长指出:要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  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努力探索完善便民措施,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工作制度,降低受理门槛,简化受理审查程序,促进便民工作常态化,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民生服务水平。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在临街、一层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法律援助服务大厅或便民服务窗口,解决法律援助“门难找”问题。要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合理确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数量与比例,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充分调动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积极性,鼓励多办案、办好案,确保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完成上级下达的办案任务,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的阳光和温暖。
    针对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宋一丁副局长指出:要加大宣传资金、设备投入,指定专人负责,充分利用信息简报、案例摘报、新闻媒体、网络传媒等宣传渠道,积极探索成本较低、效果较好的宣传方式,让领导、让社会、让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
宋一丁副局长要求: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各项奖惩措施。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就重点工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要推行工作联系人制度,向各县市区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联系人,随时了解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导、调度,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对于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大张旗鼓地表彰。对于截留、挤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不发放、不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的,因违纪被投诉、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因其他单项工作不力被上级机关点名批评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向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对于其中接受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扶持的单位,上报省厅建议停止资金支持。对于完不成法律援助案件目标任务或义务量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对其中负有责任的法律服务人员,不予年检注册;对其中接受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扶持的单位,上报省厅建议停止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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