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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与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02 16:27: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面提升年”活动的意见》,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提升,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加快生态型强市名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经研究,就加强与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法律援助工作是司法行政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平台和窗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大亮点,同时也是一项顺民意、解民困、暖民心的“民生工程”,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中央和省、市领导都十分重视、关心法律援助工作。周永康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全国政法系统“三项重点工作”,对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9年省综治委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考核项目。法律援助工作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各县市区司法局一定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主动争取更多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政策,及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以更加开阔的思路,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提升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为加快建设生态型强市名城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进一步强化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
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司法厅规定的 “实有人数5人以上,业务经费预算不低于5万元,年度办案数量不低于100件,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无违纪投诉”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找出自身在法律援助经费数额、实有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面积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力争2010年年底前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要抓住多数基层司法所已基本完成收编管理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强化措施,提高标准,大力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努力实现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业务登记规范化。要强化工作站的办案职能,每个工作站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少于12件。要注意发现、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提升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水平,巩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基层基础。
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推行工作联系人制度,指定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各县市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系人。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基层各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导。
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对于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对于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案件补贴制度的单位、不能完成法律援助办案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因违纪现象被投诉、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因其他单项工作不力被上级机关点名批评的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三、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提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
法律援助经费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各县市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把争取法律援助经费作为重点工作,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紧紧抓住省综治委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的机遇,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理解与支持,推动政府落实对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真正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最低保障和逐步增长机制。
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责任,严格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现象。特别是中央、省财政拨付的专项法律援助经费,务必要管好、用好,依法规范使用,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从法律援助中受益。
落实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提高补贴标准,规范补贴发放。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不得低于200元;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的简易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不得低于100元。原来发放标准较高的县市区,不得降低标准。要及时、足额向办案人员发放办案补贴,确保办案补贴发放率达到100%,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力度,市司法局将定期组织人员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对于违反经费管理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法律援助专项办案经费以及拒不发放办案补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对于其中接受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上报省司法厅建议停止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市区党委、政府。
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提升法律援助民生服务水平
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  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努力探索完善便民措施,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工作制度,降低案件受理门槛,简化受理审查程序,促进便民工作常态化,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民生服务水平。
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法律援助服务大厅或便民服务窗口,解决法律援助“门难找”问题。
积极开展“关爱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进万家”活动,向所有低保人口发放法律援助绿卡,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持卡群众可以凭卡直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向所有行政村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手册》,方便农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联系电话,实现法律援助无缝隙、全覆盖。
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科学制定并下达法律援助案件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比例。市、县(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每人每年至少要办理6件、12件法律援助案件;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每人每年要办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对于完不成法律援助义务量的法律服务人员,不予年检注册;对于完不成办案目标任务的单位,向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通报;对于其中接受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扶持的单位,上报省司法厅,建议停止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
充分调动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经常性的调度和督导,鼓励多办案、办好案,努力增加办案数量,切实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办案任务,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的阳光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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