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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助力三省民工顺利解决欠薪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8 15:52:01  浏览量:
【我为群众办实事】法援助力三省民工顺利解决欠薪纠纷
 
       近日,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圆满完成一宗群体性讨薪案件,帮助三省13名务工人员顺利讨回欠薪金额20余万元。
        2019年,务工人员与聊城市某单位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外架施工单价为47元/平方米,除去所支人工费和租赁费外,剩余款由该单位核实后支付,载明核算面积为26000平方米。但该单位只支付996000元,余款226000元迟迟不予支付,经过长达近三年的时间仍没有得到解决。
        由于该案距今时间已较长,调查困难,而受援群众证据意识差,没有基本的施工合同等直接证据,只有少量的复印件等材料,且当事人人数较多,工程经过多次转发包,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每次转发包操作也极不规范。该工程项目经审计,审计报告显示,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超出审计数额,被告单位以此拒付工程相关款项。
      作为群体性维权事件,接市长热线、劳动监察转办通知后,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开启绿色通道,当场受理受援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山东丽成律师事务所任兴龙律师作为该案法律援助律师为受援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和受援群众取得联系,经沟通,查看其保留的证据材料,大部分为复印件,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结算的相关材料。因本案在劳动监察处有登记,所以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联系了东昌府区人社局劳动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员。经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劳动监察大队、法律援助律师、聊城市某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方进行了当面协商,聊城市某单位负责人当场提交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经办律师发现该份说明载明了“在2019年春节前,全部结清人工费(有受援人陈某某领取工费手续单据)。”加盖了单位公章,可以和受援人掌握的收据复印件相对应,援助律师确信这是双方核对工程量和工程款的相关证据并确信存在核算事实。
       针对案件关键点,继续梳理证据,逐步发现本案在卷的第一组证据(1)方某某和陈某某签订的外架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陈某某承包所有外墙架搭拆、临时维护、门洞封闭及防护、通道、各种机械和施工棚的防护,单价为50元/平方米;(2)聊城市某单位和陈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双方协商后,外架价格定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7元,剩余款核实后由该单位支付,经实际核算面积为26000平方米。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来由方某某转发包给陈某某等人的外加工作已经实际上由该单位收回并已按照新单价47元发包给陈某某等人,可以看出陈某某等人重新和该单位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外架总款项应为47元/平方米*26000=122.2万元。
        本案在卷的第二组证据为由陈某某签署的收到条、借到条等6张,数额共计99.6万元,证明至起诉之日,受援群众已经收到款项99.6万元的事实。
       本案在卷的第三组证据为(1)聊城市某单位单方出具的关于陈某某欠薪情况说明一份,共两页,其中载明“在2019年春节前,全部结清人工费(有陈某某领取工费手续单据)”(2)2020年1月5日由陈某某出具的收到条一张,载明收到的款项数额为276000元整(实际以银行转账为准),但实际上陈某某等人只收到50000元转账,两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其真实性,能够证明双方已经结算余款为276000元,已支付50000元,尚欠2260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经过,证据确实、充分。
        援助律师和受援群众沟通后,一方面增加了他们解决问题的信心,同时也了解到受援群众也有调解意愿。遂将本案提请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向承办法官说明上述代理意见。根据援助律师梳理的证据材料和代理思路、法律依据,最终,经多次向被告单位沟通,双方在开庭当天确定同意调解结案,被告聊城市某单位同意于2021年6月30日、7月30日前分两次结清欠薪,本次纠纷得以化解。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入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追索劳动报酬的农民工一律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当天受理、当天指派、全程督办,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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