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聊城 中国法制网 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速递 > 精品案例 >
 
为房某同等11位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8 09:17:05  浏览量:
○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房某同等11位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乔子龙 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4月期间,房某同、崔某起等11位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于某俄,在于某俄承包的东昌学院B5号楼二次结构木工工程施工提供劳务,双方约定了日劳务报酬。工程完工后,2022年4月30日,房某同、崔某起等11位农民工与于某俄结算,于某俄分别给11位农民工出具欠条,欠条分别证明于某俄欠房某同、崔某起等11人劳务费共计119360元。经11位农民工多次向于某俄催要,于某俄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73990元开始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后直接跑路。经了解,该工程是山东聊城某建设公司承包给张某新个人、张某新又承包给于某俄个人的。房某同等11人向张某新、山东聊城某建设公司多次索要劳务费维权未果,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涉及农民工讨薪,为尽快让他们拿到工资,根据相关规定,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场予以受理,并指派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乔子龙律师承办此案。
       乔子龙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11位农民工当面了解情况得知,11位农民工在东昌学院B5号楼从事的是木工剔凿模板拆除工作,其与于某俄约定日工资为300元,除了这11位农民工外,于某俄还拖欠另外6位农民工劳务费。11位农民工在维权中取得了一份有于某俄和张某新签字捺印的《证明》,内容为:“B5号楼工程二次结构木工于某俄总额280000元,扣除工程款154710元,剩余125290元,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因木工剔凿模板拆除剩余款05月份、06月份公司发现工资两个月付清。双方无异议,出现上访有于某俄负责”。该证明有17位农民工(含本案的11位农民工)的签名和手印,11位农民工均否认自己在该证明中签字。
        经过分析,援助律师认为,11位农民工讨要劳务费的证据比较充足,符合2020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部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于是,援助律师以11位农民工为原告、以为11位农民出具欠条的包工头于某俄、在《证明》中签字的张某新和作为工程发包人的山东聊城某建设公司为被告,向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于某俄拖欠11位农民工劳务费事实清楚,张某新、山东聊城某建设公司分别作为涉案工程的分包人和总发包人应当与于某俄连带偿还11位农民工的劳务费,判决支持了11位农民工的全部诉求。判决后,因张某新对判决不服,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继续由乔子龙律师进行代理,2023年2月20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由于某俄和山东聊城某建设公司连带支付拖欠11位农民工劳务费73990元。二审判决后,为了早日帮助11位农民工拿到工资,乔子龙律师与11位农民工工商定了两套方案:一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山东聊城某建设公司预支付劳务费后,11位农民工配合其向于某俄追偿。经与山东聊城某建设公司多次沟通,该公司同意了乔子龙律师的建议,将73990元劳务费转交乔子龙律师分别发放,11位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全部维权成功。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635-12348  青少年维权热线:0635-7029939 0635-70299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