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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闫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8 09:18:56  浏览量:
○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闫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茌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承办人:金书震 法律工作者
【案情简介】
       申请人闫某(女)系本案工亡人员张某(生前系山东嘉鑫铝业有限公司员工)的母亲。2021年12月19日17时05分许,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茌平区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2021年12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22年8月18日,闫某向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亡认定申请;2022年10月31日该局认定张某为因工死亡。但是,山东嘉鑫铝业有限公司却在工亡认定之前擅自与本案第三人李某(张某之妻)、张某一(张某之长女)、张某二(张某之次女)、张某三(张某之子)签订了低于应赔偿数额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闫某以该赔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
       2023年初,本案第三人李某到援助中心咨询,提到其与山东嘉鑫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依据法律规定,其作为死者张某的家属应获得大约一百万元的赔偿,但是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仅给了50万,低于应赔偿数额一半多,实在是太不公平,应当认定无效。虽然该协议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但是从协议本身来看,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找不到认定其无效的充分理由。李某作为死者的妻子,承受丧夫之痛,精神饱受折磨,三个子女均在读书,经济压力巨大,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其非常同情,于是会同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金书震一起分析案情。在分析过程中,李某提到原本以为死者张某除了四名第三人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其婆婆闫某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闫某的出现使本案找到突破口,闫某作为张某母亲,理应享有赔偿分配权,有在赔偿协议上签字的权利。被申请人山东嘉鑫铝业有限公司与四名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严重侵犯了申请人闫某的合法权益,故理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遂将本案指派给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金书震办理,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及时会见了申请人闫某,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2023年6月25日,聊城市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认定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7日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无效。二、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人、第三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三、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人、第三人支付丧葬补助金37452元。四、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按月向申请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214.63元。
       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后,申请人一家为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人员送来一面锦旗,上书“专业敬业律法精湛,尽心尽责不负重托”。不仅是对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也是对案件承办人员尽心尽力办案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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