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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某工伤待遇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8 09:25:36  浏览量:
○五年法援助维权  工伤待遇获赔偿——莘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工伤待遇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邹温胜 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刘某在莘县某公司生产车间作业,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四根手指,经医院治疗,手指部分截除。公司派人垫付了全部医疗费,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6月,刘某申请法律援助,莘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邹温胜律师承办本案。
    邹律师首先帮助刘某向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受理后,向公司发出通知,公司辩称刘某受伤与公司无关,刘某为高某提供劳务、是高某的工人,高某承揽了公司生产业务,公司和高某有书面合同,二者是合作关系,高某车间发生的事故自负其责。公司没有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是承揽人高某垫付,但是高某不愿意为刘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为公司否认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刘某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公司的职工或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部门依法中止了工伤认定。为确认公司和刘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邹律师帮助刘某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向当地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高某与公司之间名为承揽关系,实为内部承包关系,高某不具备用人资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裁决:刘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公司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5月,县人社局依据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审查认定刘某所受损伤为工伤。2020年6月,刘某在邹律师的帮助下,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7级,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提供了基本依据。2020年8月,在邹律师的帮助下,刘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索赔。仲裁期间,公司对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因工伤认定书不能生效,仲裁程序依法中止。公司和县人社局的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行政诉讼终审判决之后,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生效,仲裁委恢复审理。2022年8月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赔偿刘某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发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公司败诉,2023年10月二审双方和解。援助律师先后经过工伤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由此引发的民事、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帮助,使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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