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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1 08:5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    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援助单位: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徐力勇律师
受 援 人:李某,女,聊城市临清人。
 
案情简介:2010年1月18日,李某向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对基本案情作如下陈述:自己与王某2006年12月订婚后,按照当地的风俗,不久即放弃外出打工与王某同居了,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型机电加工厂,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2007年,李某生下儿子后,仍未与王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仍处于非婚同居的状态,因乡村俚俗的原因,李某对此状况并不担心。直到2009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王某竟然背着她与另外一名女子有染,一怒之下,李某写下一纸分手协议,协议书上写道“分手后能够随时探望孩子”,然后抱着孩子回了娘家。在这期间,王某不但不收敛,反而公开与另一女子同居,并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同居关系,并且请求法院将孩子判归其抚养,由李某支付相应抚养费用。李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由王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并来到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本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规定,受理该案后,中心非常重视,及时指派徐力勇律师办理此案。承办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受援人的陈述,并结合调查了解,发觉本案焦点有二个,一是李某所书写的分手协议的效力问题,二是非婚生子的实际年龄问题。
针对分手协议,通过认真阅卷并结合走访相关证人,分析得出该协议无效的结论。首先,该协议约定了分手,且“分手后能够随时探望孩子”,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该协议绝不是处分抚养权的协议,仅仅就孩子在双方闹矛盾分开期间的临时看管问题做出了约定,以此为据剥夺李某对孩子的抚养权是不能成立的;其次,协议书是李某被逼无奈一气之下写下的,并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孩子也是一直跟随李某由李某照管的,显而易见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最后,协议书内容中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也没有双方的签字确认时间,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协议。
对于双方生育的孩子年龄,按照王某的说法及王某所在村委会的证明,起诉时孩子已经年满二周岁,在对孩子的抚养方面就不必再考虑对女方的照顾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王某及王某所在村委会是以孩子出生的农历时间计算的年龄,李某和王某没有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孩子没有户籍,就连孩子的出生证明也是借用别人的名义办理的,在有关孩子真实年龄的问题上,李某面临着举证难题。庭审中,承办律师抓住要害针对出生证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迫使王某当庭自认孩子至起诉时确实未满二周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李某在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处于了有利地位。
 
承办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简要点评:本案受援人是一名女性农民工及其未满二周岁的儿子,由于其在婚姻问题上因循守旧,使自己在同居关系中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帮助妇女、儿童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的法律观念也应当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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