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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2-22 09:01: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承办单位:山东金城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梁书林,律师。
受 援 人:王某,高唐县赵寨子乡人。
 
案情简介:2009年6月30日10时许,受援人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S31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唐县恒冠驾校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房某驾驶的沿S316线由南向北行驶的鲁P/89292号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高唐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87天,共花费医疗费24264.09元。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认定,王某和房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来到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经审查受援人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经济困难标准,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予以受理,并指派梁书林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并结合了解的情况,积极办理案件。
庭审中,被告房某提出应当由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求法院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为反驳被告的主张,承办律师提交了交警部门认定的依据,并提出相关证明予以确认。承办律师经过与法院办案人员的多次沟通,意图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双方最终没有达成调解意见。最后,法院采纳了梁书林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提出的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
 
承办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受援人王某损失90685.69元,扣除已支付的13500元,再赔偿77185.69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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