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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赡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2-22 09:02: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赡养纠纷
承办单位:高唐县姜店法律服务所
承 办 人:郭安康 陈玲玲
受 援 人:董某,高唐县琉璃寺镇人。
 
案情简介:董某共有两儿两女四个子女,含辛茹苦将四个子女抚养成人,并为其成家,现在年岁已高,且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料。多年来,都是小儿子杨华照顾董某的生活,两个女儿给些零花钱,而大儿子杨军却对董某不管不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某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承办过程:经审查受援人董某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予以受理,并指派姜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郭安康和陈玲玲承办此案。承办人经过认真分析案情,积极协调受援人子女的关系,并最终帮受援人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法官与承办人员多方做董某大儿子杨军的工作,希望调解解决此案,但杨军以女儿也得轮流赡养为由不同意调解意见。为此,承办人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为依据,提出赡养老人是被告应尽的义务,经过据理力争,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
 
承办结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军与杨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分别给付董某2010年的生活费1000元、小麦300斤,两个女儿分别给付董某1000元。自2011年开始每年的1月1日按上述判决数额给付董某。
 
简要点评:孝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既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又是道德义务。子女应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生活的照顾和经济上的保障。本案的出现说明部分人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有待于法律知识的再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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