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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2-22 09:02: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援助
    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承办单位: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白云秀,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援人:张某男 47岁 汉族 聊城市阳谷县人。
 
案情简介:2010年3月11日,张某来到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并认真听取了张某对案情的陈述:申请人的女儿张某某于2009年11月8日下午在东昌路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身受重伤,为支付女儿医疗费家中已一贫如洗,经济十分困难,现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等损害赔偿。经审查,申请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及时指派白云秀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奔波于医院、交警部门及申请人家中搜集证据。因此时申请人女儿处于重症昏迷状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遂以申请人女儿为原告、以申请人为其法定代理人撰写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及时递交至检察院。但申请人的女儿因伤情过重,于2010年5月20日不幸死亡。承办律师遂及时变更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某某变更为申请人张某,并相应地变更了诉讼请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确定死亡原因,承办律师多次到交警部门申请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经不懈努力,交警部门到阳谷县中医院对张某某进行尸检,并出具了(鲁聊)公(交)鉴(尸)字
2010】0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果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同时,为确定张某某伤后护理人数及在未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承办律师向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技术科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出具了聊医司鉴中心
2010】临鉴字第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参照《人身伤害后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定的可参考意见》,张某某伤后护理人数为二人,继续治疗费用依据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承办律师通过收集证据,认真分析案情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苏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严重受伤,经6个多月的治疗无效死亡,被告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共计772289.68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当得到支持。
 
承办结果:经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聊东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费用共计7275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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