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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08 09:05: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承办单位: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于相荣    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王1(王某之子),男,1991年4月出生,汉族
           王2(王某之女),女,1987年10月出生,汉族
           王3(王某之女),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
           郝某(王某之妻),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
           郭某(王某之母),女,1941年6月出生,汉族
           住冠县店子乡
 
案情简介:2010年7月30日14时34分,张某驾驶鲁PF637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聊夏路茌平县S25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聊夏路茌平县S254线107KM+600M处时,与冠县店子乡东孔村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鉴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聊公交茌认字2010第000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为肇事车车主;肇事车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王某的亲属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需到茌平法院起诉。王某死后,王某的妻子极度伤心,精神恍惚,几个子女中女儿都已出嫁,料理后事和向肇事方要求赔偿的事宜只好由其刚成年的儿子出面。2010年8月的一天,死者儿子受援人王某在亲戚的陪同下,来到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抱着试一试的心情,请求中心为其和亲属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向中心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的家庭情况和请求后,工作人员告知受援人只要拿来经济困难的证明信,可以在茌平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几天后,受援人带着证明材料再次来到中心,经审查,申请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及时指派于相荣律师办理此案。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利,承办律师帮受援人将张某、孙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茌平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车损鉴定。
 
承办过程: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奔波各地收集证据,最后写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孙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支付受援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30万元。因被告方对受援人以死者为城镇居民主张死亡赔偿金持有异议,而死者生前又没有在聊城市里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直接证据,为争取法院支持受援人的主张,承办律师代受援人申请法庭调查取证,法官到聊城香江市场,调查了受援人父亲生前一起从事个体运输的几个同事和租住房屋的房东,他们均证明受援人父亲生前在聊城香江市场从事个体货物运输工作一年以上并在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北关村租住民房。庭审中,承办律师又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一份及户籍注销证明一份,证明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孙某为肇事车车主;
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单两份,证明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3.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北关居委证明及冠县东孔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货运单、货物受理凭证15张,特快专递一份,安利销售代表申请书和安利销售代表推销合同原件各一份,以上证据均证明王某生前在聊城居住并在聊城工作;
4.拖尸费收据一份,交通费车票一宗,尸检费收据一份,整容存尸费收据一份,住宿费票据一宗,证明受援人处理事故的基本费用;
5.车辆损失鉴定书一份及鉴定费收据一份,证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及鉴定费用。
经过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法院对于承办律师提交的大部分证据进行认定并予以采纳,受援人的诉讼请求也大部分得到支持。
    
承办结果: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茌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受援人:王某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三轮摩托车车损2000元,计款112000元。
    二、被告张某赔偿受援人:王某的死亡赔偿金{(356220元—110000元)×30%}为73866元、丧葬费(17397元×30%)为5219.10元、交通费(400元×30%)为120元、三轮车损失{(5440元—2000元)×30%}为1032元、尸检费(500元×30%)为150元、鉴定费(300元×30%)为90元、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1333.92元×30%)为400.18元。
     以上共计款80877.28元(被告已支付10000元,再支付70877.28元)。
     三、……。
受援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为感激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向中心赠送锦旗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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