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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18 09:0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健康权纠纷
承办单位: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朱丽华,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 援 人:孙某,茌平县杜郎口镇
 
案情简介:受援人孙某与孙某某素有矛盾,孙某某即找李某等人教训孙某。2010年5月18日下午3时许,孙某在杜郎口镇前孙村西边地里浇地时,被李某砍伤,经鉴定受援人孙某伤情为轻伤。后孙某某被茌平县公安局拘留,李某被劳动教养。受援人孙某在茌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1571.9元,鉴定费280元。孙某几次向孙某某要求其承担自己的损失,孙某某拒绝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某来到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经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援人孙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援助中心当即予以受理,并指派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朱丽华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并积极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努力办理案件。
在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由茌平县公安局作出的茌公(刑)决字2010第36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聊劳决字2010第25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李某及孙某某对受援人孙某伤害的事实;承办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茌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单据,证明受援人孙某因李某、孙某某的伤害行为导致的伤情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承办律师还一并向法庭提交了孙某的误工证明及鉴定费单据,证明孙某的误工损失及鉴定费用。对于受援人一方提出的证据,对方也一一质证。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结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某当庭赔偿受援人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1200元;二、李某当庭赔偿受援人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1200元;三、其余损失孙某自愿放弃;四、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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