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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14 09:0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
    由: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援助单位: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徐立勇,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受 援 人:宋某,男,系临清市康庄镇人
 
案情介绍:2009年11月5日,宋某的舅舅与本村村民陈某发生口角、争执,宋某为替舅舅出气,用刀把将在现场的陈某朋友的2辆轿车的玻璃、车灯砸坏。经鉴定,给车主造成损失11575元。宋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起诉至法院。宋某的亲属因经济困难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援助中心受理后,决定由徐立勇主任办理。徐律师看完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后,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量刑的关键是毁坏财务的数额大小。毁坏数额越大,量刑越重;反之则越轻。在本案中,宋某仅仅把2辆轿车的几块玻璃、和一个车灯砸坏,价值就一万多元,是不是估算多了?宋某也提出了相同的疑问,并请求律师帮助申请重新鉴定。但是,若要重新申请鉴定,需要交纳数额不小的鉴定费,这对于宋某来说是交不起的。为了弄清这个疑问,还得给当事人省钱,徐律师托熟人找到一家汽车修理厂询问了这个车型的玻璃和车灯的价值。结果和卷里的鉴定价值差不多。徐律师把这个结果给宋某说了以后,宋某也表示认可。为了给宋某争取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徐律师又多次和法院联系作受害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和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承办结果: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民事赔偿部分已经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对宋某适用缓刑,宋某及家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此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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