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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索要劳动报酬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24 09:41: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索要劳动报酬
承办单位:东昌府区郑家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人:李佑振,法律工作者。
  人:骆某,男,30岁,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
    
案情简介:2011年6月26日,骆某来到东昌府区郑家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郑家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接待并听取了骆某对案情的陈述。2011年3月17日,骆某到于某的工厂里打工,当时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约定工期为一年,因家中有事,骆某于2011年6月18日要求辞职离厂。当时已干满三个月,应给付3600元劳动报酬,于某只支付骆某2000元,尚欠1600元劳动报酬。现骆某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对方支付剩余1600元劳动报酬。
   
承办过程:经审查,申请人骆某系农民工,此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郑家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受理并积极办理此案。援助站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初,对方以骆某未干满约定工期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报酬。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指出,于某厂方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调解,骆某也同意在要求数额上退一步。最终,双方经过郑家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
   
承办结果: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于某一次性支付骆某劳动报酬1000元,今后双方不再因此发生纠纷,不再相互追究责任。
协议签订后,骆某即收到1000元的劳动报酬,该纠纷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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