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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1 09:44: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
      :盗窃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白素霞 律师
  人:王某,女,199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
 
案情简介:2010年8月8日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东阿县人民法院的(2011)东少刑初字第2号《指定辩护人通知书》,为未成年人王某涉嫌盗窃案提供辩护。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立即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白素霞承办。
 
承办过程: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王某,王某同意白素霞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认真分析卷宗材料,认为虽然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东检诉刑诉【2011】40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名成立,但受援人王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受援人王某的出生日期为1994年10月31日,作案时间为2011年3月25日,即受援人王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受援人王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辩护人通过调查了解得知:本案受援人王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在六、七岁时被现在的父母领养,养父母对其疼爱有加,从而养成了任性娇惯、我行我素的坏习惯;并且她性格内向,曾用离家出走寻找生母的方式来反对养父母的管教;初二辍学后,便走上社会,脱离了养父母的监管,为满足其享受的目的,到处赊账,还担心养父母的训诫,遂之萌发盗窃的念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之规定,希望人民法院遵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受援人王某从宽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2011年4月28日薛城区新华派出所对受援人王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受援人王某在被抓当天即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4、受援人王某系初犯。通过庭审调查可以看出,受援人王某没有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况且,被告人盗窃数额相对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没有人身危险性,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提出了对受援人王某应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受援人王某本来认为不会再有人关心她、帮助她,但法律援助中心却指派律师为她做了认真的辩护,为她说了公道话。她在听完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激动地哭了,真诚地向被害人表示了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原谅;同时向法院表示了悔罪之意,恳请法院对其宽大处理。                                           
 
承办结果:东阿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当援助中心收到这份判决书后,办案人员心情是非常沉重的,由于各种原因,当今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本该在学校学习的花季少年们,却频繁走上犯罪道路,这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希望被告人王某能认真反思、引以为戒,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同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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