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聊城 中国法制网 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信息速递 > 精品案例 >
 
姜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21 09:51: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人身损害赔偿
承办单位: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人: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王书华 
  :姜某,女,18岁,汉族,山东省章丘市人。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5日,姜某和其母亲来到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并听取了姜某的案情陈述。姜某于2010年12月1日来到聊城跟着高某某学习舞蹈,交纳学费830元。2010年12月16日上午,在学习舞蹈时,由于舞蹈老师高某某在给姜某开肩时用力过猛,造成姜某左锁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因为左锁骨骨折,造成姜某2011年高考时未能参加艺术类的考试,自己多年的梦想没能实现,给姜某造成很大的精神打击。找高某某要求赔偿未果,2011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某赔偿损失10万元;并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论是姜某的外伤是九级伤残。后来被告高某某申请对姜某受伤的原因,如果是多个原因造成,确定原因所占比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具体原因力比例难以确定。因姜某不懂法,家庭生活困难,案件刚开始是找熟人代理,熟人来过几次后因家在外地,来回不方便,就中止了代理;案件定于2011年7月29日开庭,在姜某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听说有法律援助,就来到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经审查,姜某是一名高中毕业生,没有生活收入,父亲早逝,由母亲一人抚养长大,因其喜欢舞蹈,母亲便倾其所有让姜某学习舞蹈,家庭生活困难,此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遂决定受理此案,把案件指派给聊城市一律师事务所承办;后因为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与被告高某亲属有利害关系,无法承办此案,该案又退回到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见姜某是外地人,在此人生地不熟的,如果指派到其他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找到律师所对于外地人姜某来说也够费劲的,为了姜某着想,随即决定将本案指派给中心王书华律师承办。承办律师受理此案后,为了不耽误姜某当天返回章丘市,马上认真仔细地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对姜某进行了细致的询问。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姜某在这件事上没有任何过错;过错原则中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这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故意与过失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结果的心态。本案中被告高某某的行为正符合过失这种形态;被告高某某也不希望原告姜某左锁骨骨折,但是由于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而造成原告姜某左锁骨骨折;如果原告姜某在跟被告高某某学习舞蹈期间,在左锁骨受伤时存在动作不规范或者是放松程度不好,那也应该是作为老师高某某的责任,而不应该让作为学生的原告姜某来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高某某是老师,学生按照老师教的进行学习,由于老师的过失没有教好学生,致使学生受伤,那么老师就应该承担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学生受伤的责任,而不应当让学生来承担这一后果。由于被告高某某的过错造成原告姜某受伤,致使原告不能参加艺术类院校的考试,这一打击足可以给原告姜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姜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完全合理合法。所以被告高某某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赔偿原告姜某的各项损失。承办律师给原告姜某算出细致的赔偿目录。
本案在庭审中,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姜某是在被告高某某对其开肩时受伤这一事实。对于原告一方提交的证据,对方也一一质证;在庭审中,承办律师还通过询问对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进一步证实,原告姜某是在被告高某某对其开肩时造成姜某左锁骨骨折。庭审进行到中午十二点多才结束,因已到下班时间,当时就没有进行法庭辩论。开完庭后,因为没有当场进行法庭辩论,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认真仔细归纳和总结本案,写了一份内容全面、有理有据的代理词,原告姜某的母亲看到代理词后,感激的说到:“王律师,你把我们想说的都说到了,把我们想不到的也都说到了,这个案子不管判决如何,你都尽心了,我们感谢你。”
 
承办结果:经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某赔偿受援人姜某损失50521.25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635-12348  青少年维权热线:0635-7029939 0635-70299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