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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2-09-12 09:59: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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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 由:拖欠工资款纠纷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张平
受 援 人:尹某,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东阿县牛店镇某村村民,住本村。
案情简介:2009年秋季受援人尹某开始跟着本村村民尹某某在淄博打工,双方于2009年2月21日结算后,尹某某尚欠受援人工资款1600元,给受援人出具了欠条,并答应于2009年底付清。到期后,受援人多次要求尹某某给付所欠的工资款,但尹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2011年11月23日,尹某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法律援助。援助中心经了解,尹某夫妇老实本分,仅靠尹某打工维持家庭生活,家庭非常困难,符合援助条件,同意援助,并立即指派人员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本案虽然涉及的标的较小,但涉及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承办人接受该案后,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真审查了尹某某出具的欠条,并对出具欠条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立即起草诉状向东阿县人民法院起诉。开庭时,尹某某虽辩称了种种理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承办人在庭审中据理力争,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结果:人民法院判令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受援人工资款1600元。通过承办人的努力,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认真的态度,赢得了受援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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