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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离婚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05 10:00: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婚姻家庭纠纷
承办单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光瑜黄焕成 
受 援 人:温某某,女,33岁,汉族,农民,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郑家村人;温某某系盲人。
 
案情简介:2012年3月13日,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转来温某某法律援助案,山东鲁衡所主任闫光瑜接待并听取了温某某的陈述。温某某系盲人,其夫郑某某系聋哑人。两人经父母介绍认识,于2001年12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因无法交流障碍,感情一般。温某某多次提出离婚,因其眼盲原因,其父母坚决不同意。2010年8月,温某某不堪忍受郑某某的殴打,离家出走,因怕父母再次将其扭送回夫家,不敢回娘家,在外打工租房居住。分居期间提出离婚,因首次离婚,分居不满2年,其夫郑某某不同意离婚,且拒不到庭,无法查证,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原判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其夫郑某某是法庭驻地所在村村民,家族在当地影响力很大。2003年5月30日生子取名郑乃甲,2004年9月21日生,取名郑琦惠。
 
    承办过程:根据该案实际情况,由山东鲁衡律师所主任闫光瑜和骨干律师黄焕成办理。首先为温某某申请免交诉讼费。经承办律师协调,法院免收温某某案件受理费。
为避免双方发生冲突,温某某受伤。立案当天,承办律师和郑家镇法庭徐泉林庭长联系,向其详细介绍了温某某案的特殊情况,请法庭重视,采取措施。为此法庭多次与其夫郑某某所在村委干部交流,避免发生殴打温某某的事情。
承办律师给温某某解释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和本案可能的结果。因其夫郑某某拒不到庭,夫情感情问题不能核实,且温某某父母担心离婚后没人照顾不支持其离婚,没有证人证言,虽二次离婚仍有不判离的可能,且其夫不能与人正常交流,其夫郑某某又是法庭驻地所在村村民,承办人员有顾虑,也是不判离的因素。
承办律师查阅相关卷宗,发现原审判决查明两人于2010年分居,到目前为至已达两年,这是一个对本案非常有利的事实,唯一欠缺的是从判决后两人是否仍然分居。开庭当天,其夫郑某某仍不到庭,法庭派人并请手语翻译找他。去前,承办律师提出请法官询问他原判后是否分居,经法官询问证实两人原判后仍然分居,本案得以顺利判决。
 
承办结果:
一、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二、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婚生长女郑琦惠随原告生活,婚生长子郑某甲随被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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