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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盗窃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1 11:06: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盗窃
援助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徐芹芹 
受 援 人:蒋某某,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红星经营所红星居民3委6组,现住山东省东阿县(无固定地址)
 
案情简介:2013年8月1日13时许,蒋某某在山东省东阿县粮食局西侧常某某经营的“心随车动车饰”店内,乘常某某午睡之际,盗窃柜台内现金3512元。同年8月2日13时许,蒋某某在山东省东阿县粮食局西侧王某某经营的“贵宾汽车美容装饰”店内,乘王某某夫妇午睡之际,盗窃现金550余元,华为G520手机一部。经东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900元。2013年8月21日被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不久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蒋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东阿县看守所。
 
承办过程:因蒋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并未聘请律师,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中心经过审查,认为蒋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予以受理,并指派援助中心徐芹芹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任务后,了解到蒋某某系外地人,家人都不在身边,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蒋某某,征求蒋某某的意见,并询问了案件发生的经过;蒋某某当时就表示悔罪。承办律师又到了东阿县人民法院查阅了蒋某某犯罪的材料。承办律师在询问当事人和查看卷宗材料的过程中,了解到蒋某某自幼父母离婚,蒋某某跟随父亲生活,后父亲再婚。蒋某某12岁时,因和继母吵架,离家出走,从此就和家人失去了联系,至今不知道其父母在何处。案发前,蒋某某曾在东阿县北关菜市场附近租房子住,后因没钱交房租就搬走了,搬走后没地方住就在网吧混,也在网吧住。因蒋某某年龄小,无人管理,没有家人照顾,没有经济收入。一时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
犯罪后,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及时把华为G520手机归还给受害人,并愿意今后打工挣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承办律师通过详细分析案件的整个过程,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为未成年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第二,被告人蒋某某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一是案发后,把盗窃的华为G520牌手机归还给被害人;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三是从犯罪后果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承办结果:法庭经过审理,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做出(2013)东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此案终结。
 
   简要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蒋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成长经历非常让人同情。但这不是犯罪的借口。希望蒋某某吸取本次教训,今后变得坚强、自立,而不应该去偷窃。希望类似于蒋某某的未成年人认真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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