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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名职工上访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5 11:0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房屋所有权纠纷
援助单位: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叶兴民
受 援 人:赵某某、邓某某、渠某某等138名职工
 
案情简介:赵某某、邓某某、渠某某等138名职工原系国有企业聊城某药业公司的职工,分散居住在该企业的六个家属院中。这138名职工,包括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在内。他们居住的家属院,均系平房。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实施房改政策,但这138名职工却一直未能享受到房改待遇,他们居住的房屋一直挂在国有的名下。2006年前后,聊城某药业公司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股东承债式买断了所有国有资产,包括138名职工的住房在内。进入2012年后,公司欲进行房地产开发,要拆迁职工住房,由于遭到拒绝,准备将138名职工及其家属驱离。
多年来,赵某某、邓某某、渠某某等138名职工一直要求解决房改问题,只是采取的方式较为温和。由于购买了房屋所有权的私有公司欲采取强制性驱赶手段,致使与职工们的矛盾陡然升级。2012年下半年以来,职工们多次到聊城市委市府集体上访,打横幅,喊口号,甚至围堵大门,干扰了机关办公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2012年10月,聊城市委、市府主要领导同志为解决上访群众提出的问题,要求“由司法局委派律师提供援助,了解群众诉求”,协调解决。聊城市司法局领导责成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律师为上访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迅速安排了律师承办。
 
承办过程:1.与上访职工代表交流、座谈,了解其诉求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考虑的首先是尽可能避免再次发生打横幅,喊口号,围堵市委市府大门的情形。因此,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迅速与138名职工的代表赵某某、邓某某、渠某某等人联系上,征求他们的意见。
对于律师主动给予法律援助,赵某某、邓某某、渠某某等人欣然予以接受,也表现出了足够的信任。于是,承办律师趁热打铁,与他们进行了多次座谈,了解他们的诉求。
经过座谈,上访职工的诉求主要有两项:一是在从国有性质的聊城市某医药公司到私有性质的聊城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改制过程中,药业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对原有国有资产恶意低估,并将职工住房等划归股东的私有财产;二是药业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以政府征收为名,采用威胁等手段,力图将职工从原住房中驱赶出去。职工代表们说,他们并不反对拆迁,但要求按照职工的自有房屋进行拆迁,将补偿直接补给职工个人。
2.与职工们联系,取得他们的委托
要防止再次发生打横幅,喊口号,围堵市委市府大门等情形的发生,仅仅与职工代表联系是不够的。因为上访的职工之间虽然有着相同的利益,但毕竟所诉利益各归各,彼此之间是有区别的。上访职工作为一个群体,是松散的。这就决定了即使赵某某、邓某某、渠某某等代表人物不再上访,其他人也有可能进行上访。
为了彻底防止职工上访现象的发生,承办律师向赵某某、邓某某、渠某某等人提出了他们的代表性问题,要求他们取得其他职工授予的代理权。这样,其他职工一一出具了委托赵某某、邓某某、渠某某等人代为表达意见的书面文件。然后,承办律师又逐一打电话,确认职工们委托代表的真实性。
上述工作,实则是将一件类似工作做了一百三十多遍,虽然技术含量不高,工作量却很大。通过这一工作,职工们均表示暂时不再上访,实际上他们也确实未再上访。
3.进行调查,确认职工诉求的合理性
职工们的诉求究竟是否有道理,不是看他们怎么说,而是看证据,而证据又要靠律师去调取。
从2012年11月开始,在有关领导,特别是聊城市信访局领导的支持下,承办律师花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围绕药业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上访职工住房的来龙去脉、国家以及地方政策变化三条主线,到聊城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国资局、市财政局和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详细调查,查阅档案材料数千页,其中复制一千多页。
通过调查,承办律师认为,上访职工的诉求均有合理性,但其合理程度不同:
就反映的药业公司有关负责人恶意低估国有资产并加以侵吞的问题,调查中确实发现了不少疑点,但如果得出恶意低估的结论,还必须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就职工住房问题,调查材料证实了上访职工的诉求完全合理。具体说,应该给上访职工补办房改手续,确认他们对现住房享有所有权。
 
承办结果:在承办过程中,承办律师先后向市委、市府领导同志当面汇报了三次,递交了两份书面报告,均明确建议支持上访职工的房改要求。
由于药业公司拒绝配合,上访职工的维权工作进展十分缓慢。鉴于此,承办律师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对于这一建议,上访职工经过商量,明确表示不走诉讼之路,继续努力,争取在政府框架内寻求解决。承办律师继续为上访职工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
2014年3月,为赵某某、邓某某、渠某某等138名职工补办房改手续的工作终于进入实施阶段,承办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工作至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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