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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维权调解获赔十万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1:11: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援助单位: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高闽
受 援 人:张某,女,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聊城市阳谷县张秋镇某村。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5日20时许,郭某某推着无号牌三轮汽车沿阳张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阳张路十里井东248线杆处时,因安全设施不全,致李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其三轮车相撞。李某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郭某某推着无号牌三轮汽车逃逸。交通事故书认定,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12月16日,郭某某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12月25日被阳谷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承办过程:2014年2月25日,死者李某某的妻子来到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将该案指派给中心人员高闽律师。
承办人员接手案件后,仔细翻阅研究了卷宗材料,并认真听取了张某对于案件的陈诉及相关诉求。承办人员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才动笔为受援人书写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承办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肇事者郭某某家境贫寒,且郭某某自身又被关押,根本没有能力筹备巨款进行赔偿。这就使得这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极有可能在法院判决后,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赔偿数额得不到实际执行。
承办人员经过仔细思量,并和受援人张某商议,认为能调解结案,让郭某某向亲戚朋友筹借部分赔偿款是最佳的方案。虽然这样张某拿到的赔偿金会比判决低许多,但总好过一纸空文。
基于这样的想法,承办人多次找到郭某某的家人,表达了想调解的想法,郭某某的家人也迫切希望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承办结果:2014年4月23日,张某和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郭某某赔偿张某及死者的儿女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十万元。张某及时撤回对郭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郭某某予以谅解和请求法院对郭某某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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