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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1:12: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抚养费纠纷
援助单位: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山东省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华永
受 援 人:曲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住高唐县农行家属院西邻。
 
案情简介:受援人董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母亲赵某某与父亲曲某于1990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董某某被判由母亲赵某某抚养,后其父亲曲某一直未承担过受援人董某某的任何抚养义务,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其母亲赵某某含辛茹苦将他抚养成人,并完成学业,但因为受援人在单亲家庭长大,其父亲的行为给他心理上造成很大的伤害,导致受援人董某某最终患上精神分裂症,受援人的母亲赵某某没有固定的工作,也没有住房,母子两人租住在一处小平房里,生活相当困难,第一次治疗时赵某某在外借钱使受援人得以治疗,但因为受援人董某某的病情不断的反复,需要常年吃药治疗,由于没钱买药中断治疗,受援人董某某的病情又再次复发,医生强烈要求住院,但受援人的母亲实在无法再筹到钱,于是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通过法律援助要求受援人的父亲曲某承担受援人董某某的今后治疗费以及生活费。根据受援人申请,中心进行了认真审核和调查,批准了受援人母亲赵某某提出的法律援助代申请,对其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山东省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永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接案后,承办人立即与受援人取得了联系,询问了解了受援人目前的基本情况和案件诉求,根据受援人的请求,一纸诉状将其父亲曲某告上法庭,要求曲某承担受援人的医疗费以及今后的生活费。
庭审中,由于受援人的父亲曲某未到庭,只委托了两名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法院依法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已年满十八周岁,已超过被抚养的时间,被告方不应再承担其抚养费。原告律师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受援人有权要求父亲承担其抚养费和医疗费。
 
承办结果:针对本案,承办人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依据法律和情理,并辅以大量的的有力证据,提出意见,被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2013年12月30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3)高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曲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医疗费用人民币603元;给付生活费计人民币5255元;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数额的一半支付董某某生活费用,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董某某恢复劳动能力时止,于每年的4月9日前过付一次;自2013年5月7日起至董某某恢复劳动能力时止,被告曲某承担董某某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数额的一半,于每年的4月9日前过付一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这起抚养案件得到了最终解决。
 
简要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抚养纠纷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涉及到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本案中由于董某某虽系成年人,但因其患有精神障碍,无法正常劳动和生活,而其主要原因是在单亲家庭中生长中导致的自闭,长此以往发展到精神障碍。究其原因,是当今社会离婚率升高,单亲家庭环境下生长的孩子比正常孩子有一种自卑的心理,缺乏安全感,给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如得不到及时疏散,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所以全社会更应该关注这个群体,及时维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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