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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抢劫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1:13: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
    :抢劫罪
承办单位: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徐芹芹  
受 援 人:于某,男,14岁,汉族,初中肄业,东阿县姚寨镇人。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中下旬,于某因缺钱联系丰某、李某,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于某在东阿县环球一商场购买电警棍,安排李某在网上购买了手铐、头套等。2013年12月23日下午在东阿盛世华府小区李某家中,丰某、于某、李某商议抢劫出租车司机细节问题。同日19时许,丰某、于某、李某在东阿县县委家属院北门(东阿广场附近),按照事先预谋的抢劫目标和座次,租乘被害人姚某的黑色夏利鲁PEH506号出租车行至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后王集村,后借口去姚寨镇大尧村,行至大尧村学校附近时,假装给付被害人姚某车费,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从后面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丰某用手铐铐住姚某的双手,李某用电警棍恐吓姚某,三人将姚某控制后拖拽于后座上,于某给姚某戴上头套蒙上眼睛,后从姚某身上及车内共搜出现金300余元、一张建行银行卡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21时56分许,于某与丰某交替开车行至聊城市茌平县一建设银行,于某和李某在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被害人姚某卡内现金7000元,丰某在看管被害人姚某时,用电警棍殴打姚某头部两下。24时凌晨5时许,因车辆陷于姚寨镇于庄村路基下无法行驶,三人遂弃车逃跑。丰分得赃款3400元,于某分得赃款2500元,李某分得赃款1100元其他用于共同消费。
2013年12月29日丰某、于某、王某以同样的方式再次抢劫出租车司机张某。三人得赃款300余元用于共同消费,后丰某在东阿县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被害人张某卡内现金80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聊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57205元。
 
承办过程:查明案情后,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某等人涉嫌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因被告人于某系未成年人,且家境困难,东阿县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经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徐芹芹律师承办此案,依法出庭作为被告人于某等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
徐律师接受指派后,认为此系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办理好此案关系到一个牢狱中临时失足的14岁少年的人身自由。徐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办了如下三件事情:一是仔细研读办案卷宗,查清事实、找出辩护观点;二是到聊城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于某,结合阅卷掌握的信息,询问侦查机关有无非法取证情况及被告人所向办案机关供述是否属实。三是安排时间约见了于某的父母,重点沟通了被告人在看守所中的情况,及希望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当事人谅解,争取从轻判处的事宜。最终于某的父母代于某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
承办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整个过程做了详细的分析后,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第一、于某具有下列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于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于某出生于1999年9月16日,作案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30日,即作案时刚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于某减轻处罚。
2、于某具有立功表现。2014年3月23日,东阿县公安局在发破案经过中记载“经审讯得知参与抢劫姚某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叫李某,后在于某的带领下到达东阿县盛世华府8号楼李某的住处,刑警队干警将李某从其家中抓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于某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对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于某具有下列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于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已经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2、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3、于某患牛皮癣,在案发前一直吃药治疗,在看守所期间由于居住环境差,导致病情更加严重,鉴于其身体健康状况,请予以考虑从宽处罚。
最后辩护人提出了对于某应给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某听完辩护意见后激动的哭了,他认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悔不当初。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他做了辩护,替他说了话,他向法院表示了悔罪之意,要求法院对其宽大处理。 
 
承办结果:东阿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对于某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判决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当援助中心收到这份判决书后,承办人员的心情是非常沉重的,由于各种原因,当今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本该在学校学习的花季少年,却走上了犯罪道路,这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援助中心人员希望受援人于某能认真反思、引以为戒,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同时多学习法律知识和一技之长,开阔眼界,增加心智,你们的人生道路还很长,不要自暴自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做一个对社会用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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