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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赡养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1 11:17:00  浏览量: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由:赡养费纠纷
援助单位: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张君燕
受 援 人:张某某,男,194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鱼邱湖街道办事处某村。
 
案情简介:受援人张某某共有四个子女,其中庞某和梁某是他的继子女。受援人的前妻宋某某因病早年去逝,1992年10月份,经人介绍受援人与庞某和梁某的母亲梁某某认识,并于1992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庞某和梁某随母亲梁某某和受援人一起共同生活,当年庞某8岁,梁某9岁,因为受援人自己的两个子女都已经成家另过,其身边也没别人,受援人就像待自己亲生子女一样,将庞某和梁某养大成人,帮他们成家立业。庞某结婚时也是受援人给他盖的房,结婚后也和受援人在一起吃饭生活。2012年庞某的母亲梁某某向受援人提起离婚诉讼,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做出(2012)高民一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受援人与梁某某离婚。受援人现在独自一个人生活,由于年龄越来越大,身体也经常有病,但平时只有自已的儿子和女儿照顾,2013年6月份,受援人因胸腔积水在上县中医院住院3天后让其转院治疗,当时花了339.67元,因为受援人没钱所以就在本村的诊所里输液治疗了12天,约花1200元,但仍然不见好,7月1日受援人又住进了高唐县人民医院,一住就是15天,共花费医疗费4218.05元。8月1日受援人再一次住进了医院,共住院7天,期间花费了医疗费5412.02元,并且只有自己的儿子女儿在跟前伺候我,而庞某和梁某一次也没有去看望过,更别说照顾了。另外受援人现在住的属于土坯房,两间北房,一间东屋,因为长期下雨,房子已经无法再继续入住,成了危房,住在里面随时就会有危险发生,急需重新盖房。受援人辛辛苦苦地将他们抚养大成人,而到老了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却对受援人不管不问。受援人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日向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根据受援人申请,中心进行了认真审核和调查,批准了受援人张某某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对其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君燕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接案后,承办人便详细了解了受援人张德荣的家庭情况及现在的身体状况,并到其所在村委会调查相关情况,根据受援人张德荣的请求,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庭审前,承办人和法官多次受援人张德荣的继子女做调解工作,并做了相关的调查工作,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结果:针对本案,承办人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指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代理意见依据法律和情理,并辅以大量的的有力证据,提出意见,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出具了(2013)高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一、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原告张德荣与被告梁洪利均自愿放弃基于继父女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解除继父女关系,双方互不再负有任何义务;梁洪利一次性给付张德荣补偿金1万元,当庭过付;二、自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原告张德荣与被告庞荣建均自愿放弃基于继父子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解除继父子关系,双方互不再负有任何义务;庞荣建一次性给付张德荣补偿金1万元,当庭过付;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其他互不争执。这起赡养案件得到了最终解决。
 
简要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拟制直系血亲继父母子女赡养纠纷案件,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张德荣与庞某和梁某形成了拟制直系血亲继父子女关系,做为已被抚养成人的庞某和梁某应当有义务对没有生活能力的张德荣履行赡养义务。这也更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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