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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法律援助来维护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8 08:58:00  浏览量: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抚养费纠纷

指派单位: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白云秀

 

 

【案情介绍】

申请人范某桐的父母系范某与韩某。2008年6月29日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范某与韩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范某桐由二人轮流抚养至18周岁,具体轮流抚养方式为:范某桐在上小学之前由母亲范某抚养,上小学之后每人抚养一年,至孩子满十周岁征询孩子的意见,由范某桐自主选择随父亲或母亲生活,抚养费由抚养方承担。申请人的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由母亲一人抚养。父亲韩某系鲁西集团正式职工,有稳定收入。但韩某没有按照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约定看望申请人,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自从2008年6月至申请法律援助时韩某已欠申请人抚养费162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将韩某诉至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某桐出生于2004年,系未成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白云秀律师办理此案。承办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开庭代理。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分三次支付原告范某桐自原告母亲与被告韩某离婚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80000元。

二、被告韩某自2017年6月起于每月25日前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范某桐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母亲范某在被告韩某探视原告时应予以配合。

 【法理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离婚率逐年升高。离异不仅是夫妻关系的终结,也表示家庭的解体。这个时候受伤害最深的往往不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而是子女。如何将子女的伤害降至最低是离异夫妻乃至全社会应当考虑的问题。首先,应当在物质上保证子女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这就要求父母尽到各自的义务,按时支付抚养费;其次应对子女在感情上予以足够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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