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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引争议 法律援助促和解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24 14:52:00  浏览量: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邻里遮荫纠纷
指派单位:聊城市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聊城市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  张道博
撰 写 人:聊城市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徐芹芹
 
【案件介绍】

       刘某某和董某某系地邻,刘某某在西面,董某某在东面。2014年,董某某在与刘某某的相邻地界上栽种了30棵左右的杨树,这些杨树生长迅速,至纠纷发生时已长至5、6米高,对刘某某种的6.9亩小麦遮荫严重,造成农作物严重减产。刘某某多次要求董某某采取措施,或砍伐,停止对农作物的遮荫,董某某对于刘某某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刘某某也不止一次找村委会、司法所等单位调解此事,双方还曾为此发生过肢体冲突,但是董某某始终未采取任何措施。
       2017年10月,刘某某到聊城市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立即受理该案并指派相关律师承办。承办律师受理后,及时到现场查看,从不同角度拍摄了杨树遮荫的照片,并向村委会了解情况,取得相关证据后起诉到东阿县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董某某不认为自己的杨树对刘某某的农作物造成遮荫,不同意采取砍伐措施,对于承办律师提交的证据也不认可,但也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休庭后,承办律师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交流,该案胜诉的把握很大,但是这会激化刘某某和董某某之间的邻里矛盾,退一步讲,即使判决了,董某某拒不执行怎么办,或者砍伐了再种怎么办。在判决之前,承办法官多次找董某某谈话,如果下达判决书,对其在村里的影响也不好;承办律师也多次与刘某某交流,希望双方和平解决,握手言和。最终刘某某和董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董某某于2018年4月份将临界刘某某边界地树木28-29棵全部砍伐掉,仅保留北头东西两行树木;刘某某撤回起诉。自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理分析】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规定了处理相邻权纠纷的法定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因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要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的生活。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是涉及刘某某与董某某邻里之间今后的相处。这类案件应当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我们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矛盾,妥善解决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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