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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未尽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法律援助来维护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7 14:55:00  浏览量: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赡养费纠纷
指派单位:聊城市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秦建海
撰 写 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   秦建海
 
【案件介绍】
        1991年8月28日姜某某与黄某某在东阿县某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姜某某有一个女儿姜某红,黄某某有子女七人,当时老大黄某平13岁,黄某贵10岁,黄某景9岁,黄某娟7岁,黄某田6岁,黄某刚3岁,黄某梅仅48天。黄某娟和黄某田跟随她们的姑姑生活,黄某梅跟随叔叔黄某奎生活。婚后姜某红、黄某平、黄某贵、黄某景、黄某刚一直跟随姜某某及黄某某共同生活。姜某某为了照顾这些孩子们没有再生育子女。既要照顾大的,也要照顾小的,既要照顾他们的起居,还要照顾他们的学习,同时也管理着地里的庄稼,含辛茹苦几十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几个孩子也慢慢的长大了,也都分别成家立业了,姜某某心里比较欣慰,这期间黄某某的事业也有了发展,腰包变得越来越鼓,同时人性也发生了变化,对姜某某不理不睬,也不给其生活费。2013年8月27日姜某某与黄某某在东阿县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离婚后,因姜某某与几个孩子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也就站到了姜某某的对立面。姜某某2010年在东阿县中医院做了腰间盘突出手术,离婚后,姜某某先后在东阿县中医院、济南齐鲁医院、东阿民康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药费11900余元。在住院期间,几个孩子根本没有尽到做子女的义务,也未支付任何医药费。现姜某某孤苦一人,生活艰辛,已经失去了自理能力,生活上需要专人照顾,无奈,姜某某来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2017年6月29日,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根据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秦建海律师办理姜某某的法律援助事务。秦建海律师接受案件后,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姜某某的亲生女姜某红、继子女黄某平、黄某贵、黄某景、黄某刚均已成年,除了姜某红经常照顾姜某某外,其他几个继子女从来没有尽到赡养和照料的义务,也不支付医药费及赡养费,无法保证老人晚年的生活。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各继子女虽然不是姜某某的亲生子女,但姜某某含辛茹苦将五个孩子养大成人,尽到了抚养义务。只求年过古稀后能安享天年,然却无人尽孝膝下。
庭审过程中,四继子女辩称与原告并未形成抚养及教育关系,只是法律规定的姻亲关系,没有抚养的事实,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及医药费等费用,并且找到村里四位邻居作证,但是四位证人均陈述“原告一天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那是不可能的”。秦建海律师坚持正义和工作职责,事先准备了代理词在庭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庭后又不断找承办法官沟通,最后法院支持了姜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申请人的五个子女有义务、有能力赡养年迈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的申请人,却不尽法定赡养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和人伦道德。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案件点评】

       由于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申请人姜某某每月能拿到1790元的赡养费,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问题,受援人作为一名绝望的老人,基本权利得到维护后,对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都非常的肯定和认可。本次法律援助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凸显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社会意义,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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