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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助力献爱心 化解纠纷讨欠薪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05 16:43:26  浏览量: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赡养纠纷

指派单位: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刘锴

【案情介绍】

郭某,现年63岁,1979年1月结婚,生有一子周某,在周某4岁时,郭某离婚,周某随父亲生活,郭某离婚后独自一人生活至今,期间,周某对郭某生活基本不管不问。随着年龄的增大,郭某独自生活逐渐困难。郭某通过别人指引,到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核,郭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高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锴担任郭某的民事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9月3日起诉至高唐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周某自2019年1月1日起每年向郭某支付赡养费20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当年度赡养费打入郭某账户。

【法理分析】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案件点评】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赡养人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老年人从经济上支持,从精神上慰藉,尽可能低让老年人信服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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