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苗某现年81岁,共育有4名子女,分别为付某方、付某蓝、付某荣、付某云,付某方自幼过继给他人抚养。自1998年起至今,苗某一直随次子付某云生活,各种生活所需均由付某云承担,付某蓝、付某荣未尽赡养义务。2018年2月,原告因病住院23天,住院期间由付某云一人护理,花费医疗费用14700元,由付某云一人承担,其他两名子女拒绝分担,虽然多次调解沟通,付某蓝、付某荣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欲将子女告上法院。
经审查,苗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并指派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凌桂凯律师、周鹏律师办理此案。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会见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案情、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参加庭审并主张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付某蓝、付某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苗某2016年至2018年3月份的赡养费5940元、医疗费4124元、护理费493元,共计10554元。
二、被告付谋荣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苗某2016年至2018年3月份的赡养费5940元、医疗费4124元、护理费493元,共计10554元。
三、自2018年4月份起被告付某蓝、付某荣、付某云每月付给原告赡养费850元。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件点评】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当子女不履行义务时,老年人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