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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路难走 法律援助伸援手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28 10:32:46  浏览量: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指派单位:聊城市冠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孙志军
      【案件介绍】
        齐某长期在聊城冠县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3月18日齐某在该公司干活时,被锯台和pvc机挤伤胸部。后齐某所受伤害被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聊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劳动功能障碍。齐某本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该公司未为齐某缴纳工伤保险金,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应由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应由该公司支付。但该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
        为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齐某来到冠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该案后,指派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孙志军承办此案。
       孙律师首先会见了齐某,经了解,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聊城冠县某某有限公司意识不到在公司没有为齐某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受援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司承担。
        承办律师分析了具体案情并向受援人齐某释明案件相关风险,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受援人所在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向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仲裁开庭前,承办律师准备了受援人的住院病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等证据,写好了开庭需要的证据目录及代理意见。
       仲裁庭审中,受援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受援人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援人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聊城冠县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受援人因工受伤而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但该公司不认可受援人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级,也不认可受援人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请求。
        对于本案聊城冠县某某有限公司提到的对受援人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级异议,该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仲裁机关依法应认可受援人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等级为九级。对于该公司提到的不同意受援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的说法根本不成立。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仲裁庭及时做出了裁决,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聊城冠县某某有限公司支付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1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0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4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5元,劳动报酬7030元,以上六项合计124437.2元。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纠纷,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劳动法》等。
        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是不愿承担这部分费用的。一是部分用人单位资金确实紧张,尤其是小型的用人单位。二是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国家既然有工伤保险待遇就应由国家来承担。本案受援人2016年3月份受伤,2017年3月份工伤认定结果出来,2018年1月份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2018年4月份做出仲裁裁决书,后聊城冠县某某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义务,受援人又申请强制执行,受援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艰难地走过了两年多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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