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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起纠纷 法律援助来帮忙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28 10:37:40  浏览量:
    案件性质:民事
    案件类型:共有物分割纠纷
    指派单位: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临清市奋斗法律服务所 
     【案件介绍】
        刘某,女,现年64岁,育有一子,已成家立业。2010年刘某老伴不幸因车祸去世,留下刘某孤单一人生活。2017年10月刘某突然收到法院一张传票,让老人当即傻眼了,亲生儿子周乙竟然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七年前父亲因车祸去世而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更让老人生活举步维艰的是,老人的唯一存折也被儿子申请法院冻结了。
万般无奈之下,刘某来到了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临清市奋斗法律服务所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王保军承办该案。
        承办人员了解到,2010年3月,刘某的老伴周某因车祸去世,事故赔偿事宜经历了长达一年多的诉讼,于2011年7月份赔偿款到位,儿子周乙及刘某亲自到法院领取了该款项,共计248340元。如何分配摆在老人刘某及儿子周乙面前,根据村里重大事项的处理模式,他们请来了王某某(村委会会计)和村民张某某两位主事人,在场的还有老人刘某、儿子周乙及周乙妻子燕某。经过商量,大家认可的丧葬费以及处理事故的其他费用总计 28500元,扣除上述费用后给儿子周乙2万元,剩余的作为老母亲刘某的养老钱。本案的事实到此已经明了。
        关于老伴周某交通事故赔偿款分配事宜在2011年7月份已经处理完毕,且各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赔偿款也到位,但如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摆在承办人面前。因距离事故赔偿款的分配已有七年之余,谁曾想到儿子会起诉母亲,当时并没有就分配事宜书写书面字据,那么只能寻找当时的证人,承办人王保军找到了王某某、张某某,由于证人与原被告同村居住,加之周乙在村内扬言,谁敢出庭作证就不让谁好过,几个证人都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承办人多次来到证人家中,从情理及法理上感化证人,最终各证人为本案出具了书面的证人证言。
        开庭当日,承办人同刘某、原告周乙及原告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周乙面对老人没有悔意,矢口否认父亲的赔偿款已经分割,面对承办人的质问,均称不知情,没有参与。庭后,周乙不断对各证人进行施压,要求证人改变证言内容。承办人无奈之下与承办法官沟通,说明各证人不能到庭的原因,申请法院依法向各证人调查取证,法院依职权向各证人调取了笔录。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涉及到邻里家庭关系,后续的开庭及调解工作都转到家庭审判法庭,前后经过八次之多的调解及开庭程序,承办法官及承办人尽职尽责为双方化解矛盾,本案定期依法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是受害人因生命遭受侵害,而由赔偿义务人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原告及被告作为周某的近亲属,对涉案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应共同享有。原告及被告就涉案的赔偿款已经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了分割并履行完毕,该民事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更何况涉案的赔偿款已于七年前分割处理完毕,原告在数年间并未对该协议提出异议,亦说明对该协议的认可,时至今日,原件起诉要求分割赔偿款,有违诚实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况且,被告刘某已经年老,无任何经济来源,原告作为儿子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被告,共同维护美满、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原被告之间的赔偿款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遵守,对原告要求分割其父亲交通事故赔偿款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承办人王保军立即为受援老年人刘某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刘某可以自由支配该款项,生活得以继续。
      【案例点评】
       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首先要有公益心和社会责任感,树立认真办案的态度,仔细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其次要对法律知识系统地研究、学习和掌握,全面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依据;再次,要有一定的诉讼技巧和实务经验,在有限的开庭时间内,充分运用法律知识,有目的的提问,有针对性地回答,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在本案中,承办人用心与受援人及其家庭成员联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当事人感到法律的公正,体会社会的关怀和温暖,确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更是历史赋予法律从业者的神圣使命。因此,作为法律从业者,必须了解社会所需,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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